关于长三角一体化中新苏滁高新区新型功能区中新大道( (略) - (略) )基础设施建设监理项目的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长三角一体化中新苏滁高新区新型功能区中新大道( (略) - (略) )基础设施建设监理项目做如下答疑:
1.问:1.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我公司为响应国家社保属地化政策,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当地的社会福利,我公司将员工社保实施属地化管理,由投标人非 (略) 缴纳的社保,是否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一处,第一章关于“人员配备要求”中写道:“专业监理工 (略) (略) 与桥梁(道桥)工程专业不得少于 1人”。第二处,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关于“监理机构人员实力”加分项中,写道“( (略) (略) 与桥梁(道桥)工程或给 (略) 政类专业” 疑问:关于第一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共设置14个专业,没有“道 (略) 与桥梁”的字眼,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覆盖范围及专业性是大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结合招标文件的第二处,可以理解为“道路 (略) 与桥梁(道桥)工程” (略) 政类。我公司拟派出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监工作,按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类目区分,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人员,是否予以认可?
答:1.予以认可。2.若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来担任 (略) (略) 与桥梁(道桥)工程或给排水工程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认可。
2.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对“项目负责人业绩”注②要求“业绩证明材料中能体现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须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则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若某项目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总监进行变更,是否无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
答:需要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略) 苏滁产城 (略)
地址: (略) (略) 1999号苏滁商务中心7楼
联 系 人:刘工
联系方式:055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略) 城投 (略)
地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20室
联系人:杨韦
联系方式:0550-* *
日期: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