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六浦洋污水处理厂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六浦洋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李墩镇陈厝村、黄埔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六浦洋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李墩镇陈厝村集体土地0.4936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水田0.1037公顷、园地0.3899公顷。
拟征收李墩镇黄埔村集体土地0.5534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水田0.0529公顷、园地0.500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李墩镇陈厝村、黄埔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66.*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李墩镇陈厝村农业人口1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9人),黄埔村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李墩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墩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六浦洋污水处理厂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六浦洋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李墩镇陈厝村、黄埔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六浦洋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李墩镇陈厝村集体土地0.4936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水田0.1037公顷、园地0.3899公顷。
拟征收李墩镇黄埔村集体土地0.5534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水田0.0529公顷、园地0.500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李墩镇陈厝村、黄埔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66.*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李墩镇陈厝村农业人口1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9人),黄埔村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人),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李墩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2〕40号)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墩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