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
(略) 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州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汶川三合纸包鱼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汶川县威州镇三合纸包鱼店抽取了1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购进日期:2022/10/28);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三)排查整改复查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该店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
二、汶川县水磨姚老幺水产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汶川县水磨镇姚老幺水产店抽取了1批次鲈鱼(购进日期:2022/10/28);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及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鲈鱼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鲈鱼不合格问题, (略) 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今后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复查,未发现有再经营不合格鲈鱼的销售行为。
三、汶川县水磨老威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汶川县水磨镇老威水产店抽取了1批次鲈鱼(购进日期:2022/10/27);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及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鲈鱼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八条第七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再无经营不合格水产品鲈鱼的销售行为。
四、马尔康成林茶叶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略) 成林茶叶销售店抽取了1批次茉莉花茶(购进日期:2022/10/17);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马尔康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2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茉莉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款之规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整(大写:*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1月10日组织复查,再无经营不合格“茉莉花茶”的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09日
责任编辑:晏兆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