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前,中标单位应提供2份(一正一副)加盖企业鲜章和连续页码的纸质投标文件(与上传一致)给招标人。 2.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资料真实性,在公示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取消合同签订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3.关于变更的管理:参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严格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投标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屏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屏府办发﹝2021﹞16号)、屏山县 (略) 等7个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屏住建城管发﹝2022﹞80号)、屏山县 (略) 等7个部门《关于规范在建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屏住建城管发﹝2022﹞8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4.中标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部由中标人自行提供,场内涉及的平场、硬化等工作由中标人承担。 5.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投标文件约定项目的规模配备相应的现场管理人员;各子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根据项目的规模配备相应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严格按照《四川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配备相关人员,否则,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中标候选人应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历天内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应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中标人原因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违约行为,招标人将按照不予退还中标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没收保函(即要求担保机构按保函金额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收取中标人违约金。如有特殊情况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包括且不限于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等,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没有收到招标人通知,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4.1履约担保以本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4.2条约定为准。若中标单位(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发包人指定银行账户账号或提供保函则视为弃权,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7.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本项目涉及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入、 (略) 、办公条件(含空调、网络覆盖等)等建设内容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时纳入报价综合考虑(若投标人投标时未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入、 (略) 、办公条件(含空调、网络覆盖等)费用纳入报价,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