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环评〔2024〕46号
关于舒城恒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恒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城恒泰 (略) :
你公司报来《舒城县恒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该项目位于 (略) 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塘206国道西侧(舒城经济开发区春秋塘茶场),总投资*元,占地面积9002.9m2,新建2栋钢结构厂房,项目建成后形成日处理300吨炉渣的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主要配套处理舒城海创 (略) “舒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炉渣,主要生产工艺:通过对焚烧炉炉渣进行原料装卸、上料、人工分选、一级筛分、一级磁选、打砂、二级磁选、炉渣破碎、三级磁选、含铁物料破碎、跳汰、除砂、筛分、涡电选后回收成品砂。其他辅助工序:除砂工艺中产生的中间层废水经沉淀、压滤后的污泥进入污泥库暂存;除砂、筛分人工分选产生的塑料、细砂进入一般固废库暂存。(详见《舒城县恒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运营期生产工艺)。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和舒城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安徽 (略) 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严格控制物料来源和属性,不得掺杂处理危险废物。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原料采用封闭式料场,顶部配套喷雾抑尘设施;生产过程中采取密闭输送的方式送料; (略) 硬化,并定期洒水抑尘;出厂设置洗车台,对车辆进行冲洗;车辆运输过程中物料均采取苫布覆盖;投料口上方安装喷雾系统;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1)排放;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3. 规范厂 (略) 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制,初期雨水收集后经初期雨水收集池预沉淀后排入污水罐,初期雨水、车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废水、炉渣处理用水收集、沉淀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 水质》(GB/T*-2005)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废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海创 (略)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 规范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未燃尽物料、污水处理系统沉渣、污泥等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及手套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
5. 切实做好风机、上料带、粗选滚笼、电磁除铁器、粗料破碎机、锤式打铁机、跳汰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敏感目标执行2类。
6. 项目单位须严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烟(粉)尘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业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4年8月23日
抄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