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 (略)
国家标准物质铸件研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8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国家标准物质铸件研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香鹿山镇兴业路东侧3号厂房(租赁洛阳 (略) 厂房),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9.5万元,项目属于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租赁车间内建年产5万件的国家标准物质铸件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
三、项目营运期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集气罩+软管连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铸造工业冲天炉、电炉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超纯水制备排水经厂区管网直排入厂区总排口;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经总排口排放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要求,且满足宜阳县北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冲床、车床、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铝渣、废金属屑、金属粉尘、废RO反渗透膜、废活性炭、废砂轮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铝渣、废金属屑、金属粉尘综合利用定期外售;废RO反渗透膜、废活性炭、废砂轮定期由供应厂家回收;实验废液、废弃实验用品、废机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含油废抹布和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与含油废抹布和手套一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3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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