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XZJ
二、项目名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湖北 (略)
地 址: (略) 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恒大世纪广场写字楼46楼
被投诉人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 (略) 环江毛南族自 (略) 72号
被投诉人2:广西中吉银 (略)
地 址: (略) 金城江 (略) 1-3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供的《*级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附件1),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是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第2条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结果认定资质证书无效属于评审有误。
投诉事项2:(对质疑回复内容的投诉)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存在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2作出的《回复函》存在明显法律认定错误,无视国家颁布的部门规章,对于投诉人引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其未做直接回应,未针对投诉人的询问、质疑事项作有效答复。
投诉事项3:(对质疑回复内容的投诉)被投诉人2在《回复函》中答复称投诉人提供的《*级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1资格证明文件第2条“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认定提供的资质证书已不在有效期内,且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级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仍可认定为有效的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在新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出台且明确规定土地规划资质有效期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在评审环节对有效期的认定不遵循新规规定,在投诉人质疑后,又称投诉人应当证明自身资质的有效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成立,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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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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