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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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吨玻璃纤维生产线技改项目 | (略) 沂源经 (略) (略) (略) 南 | 淄博 (略) | (略) | “7线”现有产品方案为直接纱(纤维直径13~17m)*.92t/a,加捻纱(纤维直径9~11μm)*t/a,技改后产品方案为直接纱(纤维直径11μm)*t/a,奶瓶纱(纤维直径22μm)*t/a,奶瓶纱(纤维直径13μm) *t/a,“8线”产品方案不变,奶瓶管* 支/a(约 147t/a)。 | 1、废气 注塑过程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I时段浓度限值(60mg/m);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浸润剂及烘干过程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金属矿物制造业Ⅱ时段浓度限值(20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 41颗粒物、SO2、NOx、铅、氟及其化合物、氨、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玻璃工业重 (略) 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无组织放限值标准(1.0mg/m) 2、废水 现有项目废水主要为拉丝作业废水、浸润剂配制废水、 (略) 理废水、浸润剂车间冲洗、成型冲洗水、循环排污水、制冷废水、锅炉排污水、脱硫废水、纯水、软水制备浓水。分别经“7线” (略) 理设施、“8线” (略) (略) 理后,部分回用 (略) 域冲洗水,剩余部分通过DW001排放口排入沂源 (略) 理厂进 (略) 理。 根据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可知,2023 年度,COD排放浓度为38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20.9mg/L,COD排放量为19.8t/a,氨氮排放量为0.461t/a。废水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相关标准限值。 3、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并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一般工业固体42废物管理过程中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