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工信部无〔2018〕28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进 (略) 无线电发 (略) 场管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本通告所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型号核准和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型号核准信息可在 (略) 站(http://**)查询。
(略) 辖区内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及时办理销售备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
二、备案范围:全市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数字对讲机(基站和手持台)、无人机、广播发射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手机、 (略) (NB-IoT)终端、集群设备、数传、无线视频传输设备、RFID设备、无线接入设备、雷达、导航设备、卫星通信设备、 (略) 设备(蓝牙技术、5.1GHzWiFi)等所有经销商。
三、备案信息: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 (略) (略) 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流程: (略) 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 (略) 申请办理(网址是:http://**)备案;首次备案的, (略) 进行注册。已注册登记备案的,请及时更新销售设备型号,并将“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张贴在实体经营场所醒 (略) 首页,同时,向市工信局无线电监督管理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详见附件)。②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销售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材料及相关要求,待再次收到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3个工作日内告知销售商。
五、法律责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或者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或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六、备案审核: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监督管理处,地址: (略) (略) 51号,邮编:*,电子邮箱:*@*q.com,联系人:柏正安、于歌子,咨询电话:0514-*、0514-*。
特此通告。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