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福建广睿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4
住所: (略) 晋安区福光路65号1#楼2层
法定代表人:叶贤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2日至东山变进出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期(施工)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广睿达 (略) 在此地从事土方工作。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7台工程机械正在施工作。我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7台工程机械的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根据2023年12月13日签发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中一台挖掘机排气烟度平均值为4.75m-1;另一台液压式挖掘机排气烟度平均值为0.73m-1.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表 1 中的Ⅲ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 额定净功率Pmax≥37,光吸收系数限值0.5m-1。综上,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尾气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1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使用情况。
2、2023年12月13日长沙邦 (略) 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FL*、BFL*),证明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尾气违法行为。
3、2023年12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3 (略) 提供的钢板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为东山变进出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二期(施工)提供土方工作服务。
5、2023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9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