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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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2024〕31号
关于对扬中骏祺母线配件有限公司智能母线设备配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扬中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扬中 (略) 智能母线设备配件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有关建议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你公司按《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建设智能母线设备配件加工制造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项 (略) 新坝 (略) (略) 。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和生态修复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合 (略) ,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 (略) 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委托扬中 (略) (略) 置,不外排。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 (略) 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废气:压塑废气、注塑废气中NMHC、苯*烯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NMHC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废气:
有组织:NMHC≤0.077t/a(其中苯*烯≤0.019t/a);
无组织:NMHC≤0.096t/a(其中苯*烯≤0.023t/a)。
(2)废水:
托运考核量:生活污 (略) 理量≤270m3/a,COD ≤0.135t/a、SS≤0.108t/a、氨氮 ≤0.0122t/a、总磷≤0.0022t/a、总氮≤0.0189t/a;
冷却水用水量4800t/a,每年定期补充960t,循环使用不外排。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其他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中填报公示。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七、按规定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九、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 (略) 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重新审核。
2024年10月28日
抄送: (略) 扬中生态环境综合 (略) 、镇江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