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紫金县紫城工业园二 (略) 政绿化公园项目砂石料
建筑用石料数量:*m3
建筑用砂料数量:*m3
总数量:*m3
挂牌价格:*元
竞买保证金:200万元
挂牌公告期限: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下午4时
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9日中午12时
自由竞价时间:2023年6月9日下午4时至4时10分(10分钟)
意向受让方报名需具备的条件
1.该资源分类、储量以实际为准,转让方不保证分类及储量完全准确;开挖区域界限以土石方分类勘察报告附图为准、公开挂牌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委托勘察单位按附图放线确定。受让方应严格按坐标及标高依法采挖,不得超界、超标高,违者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搬迁期限非转让方及不可抗力原因不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向转让方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并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期限届满受让方应立即完成清场、交回搬迁区域,不得再行采挖、搬迁,不得堆放设备及砂石杂物。受让方提前完成搬迁的,应在完成后及时交回搬迁区域,不得擅自占用。
2.根据《 (略)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受让方须严格按核定的车辆载重量运输,必须服从县交通运输、交警等相关部门和紫金县紫 (略) 关于运输时段和运输路段的安排,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必须选取合法运输车辆,同时确保外运运输车辆来回必须通过全程高速公路运输。受让方应在成交后10日内向紫金县紫 (略) 缴纳履约保证金52万元(此履约保证金在经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按转让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无其他纠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受让方)。受让方须确保无安全事故与纠纷,因交通运输违规违法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纠纷未得到解决之前,转让方有权中止履行石方搬迁相关协议并不延长搬迁期限。因协议中止产生的相关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必须依法选 (略) ,同时开挖出来的砂石料依法销售,不得转卖给无牌无证非法销售者,不得以股份合作、权益转让、分包等方式变相变卖资源、逃避监管, (略) 场秩序。
4.涉及在园区内表皮土方搬迁、弃土与堆放等应当取得转让方许可,外运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受让方须按约定要求,在砂石料搬迁期限内对该项目范围内的石屑、石渣等其他非建筑石料(植被、表层土、废石等)一并进行处置,配合园区基础设施施工需要合理安排搬迁,确保按土石方分类勘察报告的图纸确定的界限和标高交付用地,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搬迁期限的,须经转让方书面同意。
6.受让方在搬迁时应当做好护坡等防护(施工设计方案应经紫金县紫 (略) 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形成地质灾害或构成地质灾害风险,不得危害园区内其他项目实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7.受让方开挖、搬迁、堆放、加工等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税务局、紫金县紫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8.受让方应严格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土石方分类勘察报告的图纸标高及范围进行开挖(如超界超挖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开挖坡度需经转让方书面确认方可开挖。
9.受让方应做好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否则不得进场施工开挖;按照“谁竞得、谁治理”原则,受让方在开挖的同时须按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边(护)坡治理,防止出现地质灾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开挖区域需进行边(护)坡治理的,治理实施方案需报紫金县紫 (略) 审定。开采完成后由受让方对需复绿区域完成复绿工作。
10.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约有442座地坟需搬迁,由紫城镇人民政府按1对1安排穴位的方式搬迁至紫金县紫城镇公益性公墓,于成交后3个月内完成。相关搬迁费用按紫城工业园征拆方案给予搬迁费补偿,因墓地临 (略) 政绿化公园建设过程中的损失, (略) 询价评估意见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地坟搬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县政府在本项目砂石料公开挂牌转让收益中列支,搬迁所需费用由县政府划拨至紫 (略) , (略) 按搬迁进度将费用拨付给农户,总费用应控制在本项目砂石料公开挂牌转让收益金额内,如有超出,由受让方承担。搬迁事宜、群众的搬迁思想工作等由紫城镇、紫城工业园征地拆迁组与农户协商解决,受让方全力协助。该项目用地范围涉及用林用地指标的(含临时用林、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待公墓搬迁完毕后方可开挖。
11.成交后,受让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成交价款,并需在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紫金县紫城工业园二期西北片区市政绿化公园项目砂石料转让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成交价款的按自动弃权处理,受让方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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