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R2024SC(略) |
---|---|
项目名称 | (略) 南江县不动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新华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9,228,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1-1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 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在此次评估过程中,我们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我们 (略) 限于对资产可见部位的观察和感知,通过了解其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结合评估人员的专业经验来判断该等资产的状况和成新因素,我们也力图搜集可获得的有关资料来佐证我们的判断,但我们并未对委估资产进行相关技术检验和测试。同时,我们也需向委托人及可能获准阅读此评估报告书的其他相关方面申明,我们并不是执行专业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因此除非有迹象及证据支持,我们无法对该等资产是否出现内部材料低劣化、强度降低等损害提出意见。1.在此次评估过程中,我们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我们 (略) 限于对资产可见部位的观察和感知,通过了解其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结合评估人员的专业经验来判断该等资产的状况和成新因素,我们也力图搜集可获得的有关资料来佐证我们的判断,但我们并未对委托评估的房地产进行相关技术检验和测试。同时,我们也需向委托人及可能获准阅读此评估报告书的其他相关方面申明,我们并不是执行专业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因此除非有迹象及证据支持,我们无法对委估房地产是否出现内部材料低劣化、强度降低等损害提出意见。 2.本次评估价格是估价对象 (略) 场参考价格,其中不包含转让时应发生的各项税费。本次以各方在具体转让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相应税费为前提,未考虑交易税费转移分担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根据评估对象《不动产权证书》,本报告评估对象4、5涉及宗地权利性质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用途分别为商服用地、仓储用地及文化设施用地。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 (略) 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 (略) 置方案的函》(川国土资函[2006]938号,2006年9月20日),我们设定评估对象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略) 置方案批复时间(2006年9月20日)起仓储与文化设施用地50年(即应分摊仓储及文化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9月19日)、商服用地40年(即应分摊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6年9月19日)。 4.据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结合我们实地查勘,评估对象4及评估对象5综合楼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差异面积约为35%,由于我们不是测绘专业人员,故对其面积无法发表意见,其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根据被评估单位介绍和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评估对象4、5、6目前均租赁给第三方使用,租赁期限截止日均为2024年12月31日。 6.评估对象4、评估对象5综合楼产权登记地址均为集洲街道红星街40号,经现场勘察,目前评估对象5综合楼一层商业用房门牌号为光雾山大道红星段264-280号、其负一层(即评估对象4)及二层未见门牌号。评估对象6六号楼营业厅未见门牌地址,现场地址的确认以被评估单位工作人员指认为准。 7.评估对象5综合楼产权证所载楼层为-2-2层,经现场勘察核实,该项不动产实际为1-2层,由于产权登记证未分别记载每层房屋的面积,在评估过程中,我们通过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载面积来分别确认每层房屋面积,该面积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8.评估对象4综合楼证载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其实际用途为商业,评估对象5证载土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实际用途为商业,本次评估,我们按实际用途进行评估后,扣除了因土地用途不一致应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转让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转让的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详见《 (略) 置明细表》。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并交付。转让方委托四川鹏程房地产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述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标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为准,如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 (二)实地查看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结构、过户、租赁情况以及转让标的接收等),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与转让方位于资产所在 (略) 管理中心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备注:转让方授权标的资产所在地的四川新华 (略) (略) 管理中心对《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进行盖章,为四川新华 (略) (略) 管理中心章)。意向受让方凭双方签字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联 (略) 上报名事宜。 (三)购房政策 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意向受让方需自 (略) 房屋限购政策。如因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并支付转让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等相关支出。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房屋面积 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最后取得的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一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五)本次转让标的为出租状态,其租赁合同到期日详见《 (略) 置明细表》。 本次转让中涉及资产租赁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其有义务继续执行现行的租赁合同条款。如受让方认为有必要对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则必须独立与承租方协商以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若受让方选择修改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均应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享有租金收益的基准日(以下简称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为完成权属变更后次月首日。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前转让标的的租金收益由转让方享有;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当日及以后转让标的的租金收益由受让方享有。若应由受让方享有的租金已由转让方收取,则转让方在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起30个工作日内据实无息支付至受让方。如受让方收取应由转让方享有但尚未收取的租金,受让方应在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转让方。 (六)标的交接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无权证资产除外)。在完成过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状为空置标的的交接事项,若现状为非空置的标的需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的交接工作,转让方予以协助。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资产转让过程中无法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免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在此情境下,受让方需将未能完成过户的实物资产退还予转让方,而转让方则需在收到退回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原先收取的、与退回实物资产相对应的转让款项全额返还给受让方,此款项不计算任何形式的利息。 (七)价款划转条件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双方签订并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挂牌价及发票 本次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税务要求按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九)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公开且不供投资者查询。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略) 置明细表》、《租赁明细表》。 (十)相关费用 1.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应向西南联交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明确标的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若转让标的无水电气,则转让方不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成交后,受让方可自行负责办理通水、通电、通气等相关手续,并需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3.对于不涉及租赁的转让标的,转让方负有责任承担在将转让标的移交给受让方之前所产生的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自转让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等)将由受让方负责承担。若转让标的存在租赁情况,则标的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应由原承租人继续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