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 (略) 区 (略) (略)
涪府房征〔 * 〕1 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区政府 (略) 门对《 (略) 区 (略) 路 * 期西桥头立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略) 发布之日起 * 日。
意见受理机关: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略)
受理机关地址:广场路 * 号
联系人:彭 * 珊,电话: ***
附件: (略) 区 (略) 路 * 期西桥头立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 日
附件
(略) 区 (略) 路 * 期西桥头立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项目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 (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 * 号令)、《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 (略) 区 (略) 路 * 期西桥头立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如下:
* 、项目名称
(略) 区 (略) 路 * 期西桥头立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 、项目性质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略) 门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略) 。
*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 (略) 有权人。
* 、征收范围
(略) (略) 顺江 * 组(兴华东路1号)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略) 、 (略) 市 (略) (略) 、刘秀恩、高鹏飞、肖安全、向毅敏、传冰、刘光碧、夏红梅、胡方隆等,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房屋总户数 * 户,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 * 平方米。实际征收量以核实的数据为准。
* 、征收补偿原则
( * )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 * 的原则。
( * )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略) 载明的期限为准。
*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略)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略) 价格。目前,拟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已由被征收人依法选定的 (略) 市中融信房地产土地 (略) 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了预评价格(预评结果附后)。
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 )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补偿
非住宅:天然气 * 元/户;闭路电视 * 元/户;被征收人的水、电补偿仅限于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按水、 (略) 收费标准 * 次性给予全额补偿;未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 *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
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 * 元/平方米,生产仓储用房 * 元/平方米。非住宅 (略) 内设备、设施等搬迁、安装、调试费。
2.临时安置的补偿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 号)规定办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 * 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略) 门没有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十 * 、对被征收人的补助
(略) 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非住宅: (略) 规定的 * 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十 * 、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非住宅: (略) 规定的 * 天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 元/平方米×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不含违章建筑面积); (略) 规定的 * 天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 元/平方米×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不含违章建筑面积)。
十 * 、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非住宅:以 (略) 区政府储备的 “火柴新村”安置房存 (略) 产权调换。如房源不足, (略) 提供。
非住宅产权调换房价格由依法确定的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 * 、未经 (略) 理
( * )未经登记的房屋,由 (略) (略) 、 (略) 、区城乡建委、 (略) (略) (略) 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 (略) 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