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略)6
二、项目名称:2024年“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关爱提升行动物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昕 (略)
地 址:四 (略) 川 (略) 西南商 (略) 2层3街((略)-(略))(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1:四川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570号19楼2、3、4、5号
被投诉人2:喜德县妇女联合会
地 址:喜德 (略) 29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省昕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0月11日就“2024年“树新风促振兴”暨妇女儿童关爱提升行动物资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略)6 )”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 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 年10月18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 (略) 于2024年9月9日在四川 (略) 发布涉案项目采购公告,于2024年9月30日组织涉案项目开评标活动,于2024年10月11日发布涉案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凉 (略) ,采购人于2024年10月15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涉案项目采购合同。根据2024年10月28日采购人向本机关作出针对涉案项目推进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涉案项目所采购货物已于2024年10月21日完成配送并完成初验,采购合同已履行。
投诉事项: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多项产品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作为加分项要求,属于违法设置;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立部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喜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喜 (略)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