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1项目背景和特点
鲁甸县溢洋 (略) 成立于2011年4月12日,厂区建于2014年,2016年12月运行,位 (略) 乡板板房村马鞍山九社,是一家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管理的 (略) 。目前企业生产情况和处置能力变化情况见表1.1-1。
表1.1-1 企业现有生产情况和处置能力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鲁甸县医疗废物销毁处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 鲁甸县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 本项目(拟建项目) |
厂区 | (略) (略) 乡板板房村马鞍山九社 | ||
投产情况 | 2018年1月18日 正式投产 | 2020年10月25日正式投产 | / |
处理能力 | 1t/d | 5t/d | 15t/d |
验收情况 | 2018年1月18日验收 | 2020年10月25日验收 | / |
处理工艺 | 仅高温蒸汽处置 | 仅高温蒸汽处置 | 仅高温蒸汽处置 |
服务范围 | 鲁甸县全县各乡镇 | 盐津县、水富县、绥红县、永善县、鲁甸 (略) | 盐津县、 (略) 、绥红县、永善县、鲁甸县共5个县(市) (处置范围不变) |
处理对象 | 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 | 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 | 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 |
目前情况 | 停产 | 正常生产 | 拟扩建一条规模为15吨/天的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置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蒸汽灭菌、转运、冷却水循环系统、破碎、废气和废水处理等系统。 |
鲁甸县溢洋 (略) 于2016年6月委托湖南 (略) 编制完成《鲁甸县医疗废物销毁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0月20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鲁甸县医疗废物销毁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102号),批复处置能力为:1t/d,服务范围为鲁甸县全县各乡镇,处理对象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于2018年1月18日召开自主验收专家会,通过自主验收,2018年3月7日在昭通日报上进行验收公示,2018年9月12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鲁甸县医疗废物销毁处置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昭环函[2018]110号);于2020年6月委托云南 (略) 编制完成《鲁甸县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7月21 (略) 生态环境局批复(昭环审[2020]23号),批复处理能力为高温蒸汽处置医疗废物5t/d。服务范围为盐津县、 (略) 、绥红县、永善县、鲁甸县共5个县(市),处理对象为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企业于2020年10月25日召开自主验收专家会,并委托云南 (略) 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进行了验收监测,专家组同意项目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本项目属于2020年中央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之一。根据鲁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略) 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通知”(鲁发改发[2021]78号),本项目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本次15t/d高温蒸汽处置规模由中央规划,为防备新冠疫情爆发做出的控制性决策。企业于2020年5月11日由鲁甸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立项“鲁甸县医疗废物升级改造项目”,项目代码为:2020-*-77-03-*。
拟投资*元在原厂址(云南 (略) 乡板板房村马鞍山九社)扩建一条规模为15吨/天的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置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蒸汽灭菌、转运、冷却水循环系统、破碎、废气和废水处理等系统。扩建后服务范围不变:为盐津县、 (略) 、绥红县、永善县、鲁甸 (略) ,处理对象不变,仍为: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
“15t/d高温蒸汽消毒处理系统”和“5t/d高温蒸汽消毒处理系统”仅单线运行,正常工况下15t高温蒸汽运行330天/年,当15t/d高温蒸汽系统检修时,5t/d高温蒸汽系统启用,运行35d/年。
1.2 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2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本项目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鲁甸县溢洋 (略) 于2021年12月8日委托云南 (略) 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迅速组成工作小组,研究了国家及云南省相关的政策法规、产业政策,并进行了项目初步资料收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建设及运营的具体特点,确定本工程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运营期主要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且运营期影响为其主要影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各要素导则要求和项目特点,确定了本项目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依据相关要求,明确了本项目调查与评价范围,编制了项目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计划,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14日委托云南环绿 (略) 和江西 (略) 对项目区进行了现场环境监测,同时2021年12月11日于 (略) 上(http://**-*.html)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发布了第一次公示,同期完成了项目公众问卷调查,公示载体为当地 (略) 站;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3日于项目周 (略) 乡板板房村、昭通日报和 (略) 上(http://**-*.html)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发布了第二次公示,开展了第二次公众参与调查工作,在明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规划的前提下,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与建设方多次进行沟通,根据项目工程和排污分析,结合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完成了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得出环评报告结论,编制完成《鲁甸县医疗废物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供建设单位上报审批。
1.3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3.1产业政策符合性判定
(1)本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8、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故本扩建项目仍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本)中“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类中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属于鼓励类,符合当前产业政策。
项目未使用国家淘汰工艺、设备,综上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1.3.2技术政策、技术规范符合性判定
项目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80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中厂址选址或者环保措施的要求;项目采用的处理技术、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控制等满足《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76-2021)相关规定,所选工艺技术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不冲突;项目配备的医疗废物转运车满足《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中的相关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3 环境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 (略)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现状环境质量达标,项目建成后,污染物经严格的环保设施处理后均能保证达标排放,不会改变选址区域的环境质量等级,因此,项目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1.3.4 卫生防护距离判定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短期贡献浓度在厂界外无超标点,短期贡献浓度均能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因此不设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根据原项目环评批复昭环审[2020]23号,项目防护距离为200米,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鲁甸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1.3.5 与鲁甸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区相符性分析
根据《鲁甸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鲁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见下表:
表1.3-1鲁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环境功能类别 | 指标 名称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准保护区 | |||
水域 | *域 | 水域 | *域 | 水域 | *域 | ||||||
1 | 桃源回族乡 | (略) 鲁甸县桃源回族乡集镇深井水 | 地下水 | Ⅲ类 | 面积(km2) | \ | 0.005 | \ | \ | \ | \ |
范围 | \ | 以两个半径为30m的圆的外接多边形; | \ | \ | \ | \ | |||||
2 | 龙头山镇 | (略) 鲁甸县龙头山镇张家龙洞 | 地下水 | Ⅲ类 | 面积(km2) | \ | 0.007 | \ | 0.445 | \ | |
范围 | \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m内的半圆区域(龙泉河为界)。 | \ |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0m的半圆区域(P1l隔水层和龙泉河为界)。 | \ | \ |
本项目位 (略) 乡板板房村马鞍山九社, (略) 回族乡,与桃源回族乡和龙头山镇均相距较远, (略) 鲁甸县桃源回族乡集镇深井水约11.626km, (略) 鲁甸县龙头山镇张家龙洞约24.055km,不涉及鲁甸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区。
图1.3-1 本项目与桃源回族乡集镇深井水和龙头山镇张家龙洞位置关系图
图1.3-2 桃源回族乡集镇深井水保护区范围图
图1.3-3 龙头山镇张家龙洞保护区范围图
1.3.6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①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云南 (略) 乡板板房村马鞍山九社,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建设,根据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鲁甸县溢洋医疗 (略) 生态红线查询情况》(详见附图8),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②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本项目的实施不会影响环境质量底线。
③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具有较高的清洁生产水平,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置,同时,将废水处理全部回用、固废资源化利用,可取得较好的环境、经济双重效益,并对照现行技术规范、清洁生产水平,本项目均能够符合相关要求。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 (略)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所属行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规划选址、清洁生产水平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均满足环境准入基本条件,采取的生产工艺、实施的生产规模、产品及使用原料等均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
综上分析,本项目总体上能够符合“三线一单”的管理要求。
1.3.7 环境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扩建利用已有选址,不新增占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目标,项目200m范围内无居民区(点)分布,根据污染源识别、环境影响分析及措施可行性分析可知,项目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污染防控的目的,且项目选址符合“三线一单”的管理要求,此外项目的建设将减少医疗废物所带来环境风险,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属于鼓励类项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项目选址合理。
1.3.8 医疗废物处置范围合理性分析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鲁甸县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项目经营许可的批复》(昭环复[2020]27号), (略) 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略)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鲁甸县溢洋医疗 (略) 扩大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范围的批复》(昭政复[2020] 44号)有关要求,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范围为鲁甸、盐津、永善、绥江、水富五县(市)辖区内,经营有效期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
本次扩建处置范围不变,满足其服务半径要求。
1.3.9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环发[2004]58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环发[2004]58号)相关要求,详见下表:
表1.3-2 与环发[2004]58号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环境 | 条件 | 因素划分 | 本项目 | 符合性 |
社会环境 |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 A | 基 (略) 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 符合 |
减少因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过度担忧,得到公众支持 | 经公众参与调查,未收到反对反馈 | 符合 | ||
(略) 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 (略) 主导风向上风向 | (略) 中心城区的下风向, (略) 城区10.814km;位于鲁甸镇城区上风向,距离鲁甸县城区9.156km;项目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永久性居民点。 | 符合 | ||
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距离 | 周围1000m范围内无重要目标 | 符合 | ||
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 | 无宗教圣地,无社会环境制约 因素 | 符合 | ||
自然 环境 |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 A | 本项目不属于河流溯源地,不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 | 符合 |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 符合 | ||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 (略) 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 (略) 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 符合 | ||
不属于重要资源丰富区 | 无重要矿产资源 | 符合 | ||
场地 环境 | 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 | A | 无规划地下设施 | 符合 |
地形开阔,避免大规模平整土地、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 | B | 项目不新增用地,无大规模平整土地、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等 | 符合 | |
减少设施用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的大规模拆迁 | B | 未涉及拆迁 | 符合 | |
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 | C | 交通条件良好,水、电供应完 善 | 符合 | |
可以常年获得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供应 | A | 项目收集处置的医疗废物来自 于盐津县、 (略) 、绥红县、永善县、鲁甸县共5个县(市)各医疗机构,处置的危险废物主要 (略) 医疗企业,来源稳定 | 符合 | |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风险 | B | 专用的危废运输车,交通条件 良好,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概 率较小 | 符合 | |
工程 地质/ 水文 地质 | 避免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废弃矿区、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泥石流多发区、活动断层、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地 质不稳定区),设施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 A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三级;场地稳定,无活动性断裂通过,场址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 符合 |
地震裂度在VII度以下 | B | 6度 | 符合 | |
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米 | B | 初见地下水位约3.0m | 符合 | |
土壤不具有强烈腐蚀性 | B | 土壤不具有强烈腐蚀性 | 符合 | |
气候 | 有明显的主导风向,静风频率低 | B | 主导风向为东北风,静风频率约 0.38% | 符合 |
暴雨、暴雪、雷暴、尘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出现几率小 | 暴雨、暴雪、雷暴、尘暴、台 风等灾害性天气出现几率小 | 符合 | ||
冬季冻土层厚度低 | 冬季无冻土层 | 符合 | ||
应急 救援 | 有实施应急救援的水、电、通讯、交通、医疗条件 | A | 项目有实施应急救援的水、电、通讯、交通、医疗条件 | 符合 |
注:A类为必须满足,B类为场址比选优劣的重要条件,C类为参考积极条件 |
1.3.10 与《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 相符性分析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对使用高温蒸汽工艺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厂址选择提出了明确要求,本项目选址条件与规范的规定相符性表1.3-3。
表1.3-3 选址与HJ/T276-2006选址要求符合性分析
序号 | 规范选址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1 | 处理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认定。 | 本项目选 (略) 总体规划 要求,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符合 |
2 | 厂址厂不宜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水源保护区附近建设。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场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 本项目选址附近500米范围内无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水源保护区。防护距离为200m,设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3 |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址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等地区 | 拟选厂址可以满足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项目选址不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区。 | 符合 |
4 | 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 | 拟选厂址交通便利,距离县城医疗废物机构运输距离较短,本项目为原厂址扩建,不新增用地,环评期间进行了行公众调查,无反对意见。 | 符合 |
5 |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 厂址所在地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 符合 |
6 | 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置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 | 项目处理后的残渣全部运往鲁甸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 符合 |
7 | 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等条件。 | 厂址附近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条件。 | 符合 |
综上,本扩建项目符合《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对使用高温蒸汽处理工艺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厂址要求。
1.3.11与《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项目区生态功能为昭通鲁甸山原盆地城镇与农业生态功能区,主要生态特征:以山原盆地地貌为主,年降雨量在800-1200毫米,现存植被类型以云南松林为主,主要土壤类型为黄壤、黄棕壤和水稻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人口密集、土地利用强度大造成的土地退化。生态敏感特征为土壤侵蚀中度敏感。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以粮食和经济林主的生态农业建设。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是发展以商品粮和苹果为主的生态农业,发展特色优势农副产品,建立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为主的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农业环境污染。本项目扩建与该区划不冲突。
1.3.12 与《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的限制开发区主要指关系全省农产品供给安全、生态安全,不应该或不适宜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也可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当地资源环境可承载的产业。禁止开发区域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本项目位 (略) 回族乡板板房村,不在《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范围内。因此,本项目与《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符。
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结合项目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物治理后排放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有:
- 项目实施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设施产生的废气和废冷凝液、医疗废物暂存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废水等;
- 医疗废物运输过程和暂存过程的环境风险水平是否处于可接受范围;
- 工程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
- 扩建后,其各项环保设施是否能满足其要求;
- 扩建后污染物变化情况及环境影响变化情况。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为生态环境、水环境、噪声、大气、社会环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这种影响通过防治措施加以减缓和恢复,不会降低当地的环境功能。
- 对照有关项目大气防护距离的控制要求,结合项目拟建区域现有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对区域周边用地的发展规划,从环保角度提出控制建议。
- 对项目建成运行后,可能产生的固废、噪声等污染源,分别按规范要求,明确其处理处置措施;对项目运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明确其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1.5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本项目属于医疗废物处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5t/d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置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蒸汽灭菌、转运、冷却水循环系统、破碎、废气和废水处理等系统,原有的5t/d高温蒸汽处置系统作为备用系统仅在15t/d高温蒸煮处置生产线建设及停机检修期间使用,项目建设可使得高温蒸汽系统较原有运行更加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更具保障,同时增加了医废应急处置能力。
项目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利用原有,不新增占地,用地范 (略) 和鲁甸县城镇发展规划内,与当地城镇发展规划不冲突,选址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及其他不允许建设医废处置设施的区域,区域环境功能及现状满足建设要求,公众参与调查对象无公众和社会团体反对意见。厂址周边无特殊环境敏感目标,利用的现有选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中场地选址要求,不涉及居民搬迁;选择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不违反相关规范,在采取本环评及设计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可得以达标排放或合理处置,经预测对周边敏感目标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本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第二章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2020年4月29日,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1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1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2.1.2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682号,2017年10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
(6)《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9)《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
(10)《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1)《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2月 (略) 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13]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略) 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1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1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生态环境局环建第117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
(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
(2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34号);
(2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环保部2013年第31号);
(25)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告2017年第43号);
(2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8号;
(27)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2017] 84号《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28)《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1年12月);
(29)《 (略) 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0)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
(3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日);
(32)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2018年4月17日);
(3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施行);
(3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2003年10月15日施行);
(35)《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7日)。
2.1.3地方法规政策
(1)《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云南省水利厅,2014年5月);
(2)《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环发[2014]34号);
(3)《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2009年9月7日起施行);
(4)《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5)《云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云政发[2018]32号);
(7)《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0]6号,2020年5月8日);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9)《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
(10)《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7]8号);
(11)《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1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环发[2014]62号);
(14)《云南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和云南省计委编制);
(15)《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云环控发[2003]536号);
(16)《关于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云环控发[2003]513号)。
2.1.4行业法规政策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略) 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01.08施行;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2003年10月15日施行;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环保总局卫生部环发[2003]188号);
(4)《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5)《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颁布);
(6)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2004年1月19日颁布);
(8)《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2004年2月18日颁布);
(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2020年2月24日);
(10)《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略) ,2018年7月3日);
(1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
(12)《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
(1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8,环境保护部2011年12月);
(1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令第408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16)《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施行);
(17)《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技术规范 总则》(*);
(18)《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9)《云南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划(2016年—2020年)》(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
(20)《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0]6号)。
2.1.5导则及技术方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影响》(*);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
(11)《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1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
(1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7)《声环境质量标准》(*);
(1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别》(*);
(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1995,GB*.2-1995);
(2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24)《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1.6项目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 (略) 鲁甸县医疗废物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鲁甸县溢洋医疗 (略) ,2020年5月18日);
(3)《鲁甸县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云南 (略) ,2020年6月);
(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鲁甸县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昭环审[2020]23号);
(5)《鲁甸县医疗废物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6)项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2.2 评价目的与工作原则
2.2.1 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土壤等现状进行监测,了解项目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并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特点、工程影响因素,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分析项目的建设及营运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科学、客观、公正地预测和评价工程建设造成的环境影响,论证拟建项目环保措施的技术可行性,找出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并针对不利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监控及污染防治减免措施,使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为优化工程设计以及环境管理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科学依据。
2.2.2 评价工作原则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 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 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 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2.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
2.3.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施工期
本项目施工期:主要进行土地平整、厂房、污水处理站等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施工垃圾、运输车辆和机械施工噪声,堆积物粉料粉尘和其它物质逸散,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营运期
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实地踏勘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进行识别和筛选。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噪声会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识别结果见表2.3-1。
表2.3-1 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矩阵一览表
分项 | 施工期 | 运营期 | ||||
废气 | 废水 | 固废 | 噪声 | 运输 | ||
空气质量 | ● | ◆ | ● | |||
地表水质 | ● | ● | ● | |||
地下水质 | ● | |||||
土壤质量 | ● | ● | ● | |||
声环境 | ● | ● | ● | |||
*域动物 | ● | ● | ● | ● | ● | |
植被 | ● | ● | ● | |||
水土流失 | ● |
注:◇/○/△:长期或中期影响/短期或轻微影响/削减现有影响;涂黑/白:不利/有利影响;空白:无相互作用或该影响可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