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查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对静乐水文站的影响评价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对静乐水文站的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你单位根据审查会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审查意见。
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你单位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影响静乐水文站水文监测工程审批准予行政许可。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彻底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三、本批复仅为该项目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附件: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对静乐水文站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对静乐水文站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5月7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静乐县污水净化中心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对静乐水文站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山西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服务中心的代表。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由静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静审管综发〔2023〕88号文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净化中心至尾水湿地配套管线2541m及提升泵站;新建尾水湿地处理系统1套,含生态渠、垂直潜流人工湿地、表面流人工湿地、稳定塘。
二、静乐水文站设立于1943年4月,位于 (略) 静乐县鹅城镇沙会村的汾河干流上,控制流域面积2799km2,属国家基本水文站。本站设站目的为监测本流域水量、水质,收集水文要素等。测验设施和设备主要有测验河段基础设施、水位观测设施、流量测验设施、泥沙测验设施、降水量观测设施、水质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以及其它观测设施等。
三、项目管道涉水文监测断面采用顶管形式从地面以下3.5m穿过,顶管部分穿过水文站下比降断面后,剩余部分采用直埋形式(埋深≥1.5m)到达尾水湿地选址。
四、项目建设对静乐水文站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和资料整编工作影响较小。
五、因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对静乐水文站造成的影响,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承担,具体补偿事宜由建设管理 (略) 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协商解决。
抄送: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2024 年 0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