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 (略) 、国家 (略) 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二十二期,下同)(附件1)在中华人民 (略) 网站(http:/ *** )、中 (略) (http:/ *** )、国家 (略) 站(http:/ *** )和中 (略) 网站(http:/ *** )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 * 日至 * 日。公示范围为 * 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 * 日之后持续有效的产品。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 (略) 登 * 中 (略) 网站(http:/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签署《承诺书》(附件2)。
(二)核对并确认“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略) 属品目), (略) 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 (略) 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 (略) ,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错误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 * 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 (略) ,并请同时通过电子 (略) 国库司、国家 (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 (略) 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 (略) 进行反映。 (略) 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 (略) 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 (略) 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略) 国库司
焦洋/李泽惠 *** 7 * o ***
国 (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刘勇 *** * drc.gov.cn
中 (略) ( (略) 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4号楼三层, *** )
王志刚/李思彤 *** * qc.com.cn
附件: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公示稿)
2.《承诺书》(第二十二期)
3. 注意事项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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