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应该由谁来负责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返还程序?
(一)采矿权人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申请材料;
(二)矿山企业已经自行治理恢复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的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并核定企业自行治理恢复费用(即提取基金时可扣除的费用);
(三)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返还申请和验收结果(如自行治理)向采矿权人开具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凭支取通知书到存管银行提取保证金本息并将扣除自行治理恢复费用后的保证金转入企业基金账户。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使用方向?
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水土污染、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及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相关的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方面支出(不含土地复垦)。具体为:
(一)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
(二)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遗留的不能作其他利用的探槽、探井、钻孔等,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处理的支出;
(三)矿区影响范围内地质遗迹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支出;
(四)矿区植被与生态系统恢复的支出;
(五)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治理的支出;
(六)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
(七)矿山公园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支出;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装备、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的支出;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
(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的支出;
(十一)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的支出。
4.矿山闭坑对环境治理有什么要求?
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竣工报告,同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后,由有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5.采矿权转让对环境治理责任有什么规定?
依法转让的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一并转移。
6.地质灾害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7.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该由谁负责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8.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的活动有哪些?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10.对矿产勘查活动的环境治理有什么规定?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11.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都有哪些政策?
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国家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 (略) 内相关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政策;财税支持政策;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12.对新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都有哪些要求?
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矿山开发方式、资源利用、产业链布局、矿容矿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按照绿色矿山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科学地进行绿色矿山规划设计并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同时将绿色矿山建设与相关生态产业发展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新建和改扩建(整合重组)矿山企业,在出让合同范本出台前,矿业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按其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年内,按程 (略) 级绿色矿山创建库。新设立采矿权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通过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改扩建(整合重组)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在规划工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13.什么是“三区三线”?
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其中,城镇空间是指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农业空间是指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生态空间是指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1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都包括哪些内容?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可以总结为“五级三类四体系”。从规划层级来看,国土空间规划分为五个层级,对应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就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从规划内容来看,国土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三种类型;从规划运行方面来看,分为规划的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15.土地的使用年限分哪几种情况,具体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具体宗地的使用年限以土地权属文件证载使用年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等为准。
16.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8.农用地转用由什么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略) 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略) (略)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批准。
19.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有哪些要求?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0.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号)提出: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1.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带、绿色通道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选做好占补平衡。
22.能否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规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23.能否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规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24.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要哪些材料?
包括以下材料:
(一) (略) 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四)项目建设依据;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六)容缺受理承诺书。
2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附图;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6.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四个阶段内事项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并联审批,创新再造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十大类,分类明确全流程审批时限。通过“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口出件”形式,实现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1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经营性建筑及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5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线下融合审批。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特殊环节、市政公共服务等全环节网上办理。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满足企业群众普适性需求同时兼顾个性化办事需求。
27.如何办理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新建(改造)用户业扩报装工程外线电源建设手续?
为满足用户用电需求进行的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新建(改造),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需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蓝图经过规划部门确认同意后,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挖掘许可证。
28.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包括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9.哪些情形下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 (略)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30.什么是“多测合一”?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领域,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标准,强化信息共享互认,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多测合一”,具体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和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联合测绘事项,由项目业主按照审批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
31.出版、展示或者登载地图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因此,出版、展示或者登载地图,需要办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获得地图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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