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法定代表人:张*梅,地址: (略) 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 (略) 北侧。
我局于2023年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基础设施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属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评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你公司临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关于对安徽 (略) “*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予以备案的通知》(临经技[2022]12号),以及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你公司项目涉案总投资额为*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 (略) “*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建设情况。
4.安徽 (略) 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已完成排污登记。
5.安徽 (略) 一期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手续。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相关环保手续。
6.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临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文件。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备案时间、内容及项目备案总投资额。
7.安徽 (略) “*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备案总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吨/日再生水综合利用扩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3%×*×5%=*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你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冷国军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