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村级小微工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仁寿县村级小微工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8日—2024年1月8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一段380号(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王思琪,联系电话:*
附件:仁寿县村级小微工程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8日
仁寿县村级小微工程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仁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仁农发﹝2022﹞83号)文件精神,参照《政府投资条例》《仁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法人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不超过100万元、以村(社区)作为项目法人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不超过400万元的村级小微工程。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法人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400万元的按照采购或简易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400万元以上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以工代赈项目按照以工代赈相关规定执行。 (略) 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南坚持节约成本、优化程序、便于实施、强化职责、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结合村级实际情况,确保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高效。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一)若村(社区)作为业主,则由项目所在村两委提出实施方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相关手续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上级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预算的85%,若出现上级资金低于项目预算85%就审核通过的情况,将追究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审核通过后向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二)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业主,则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自行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后报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和设计图,投资概(预)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项目按照实施方法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一)采取以工代赈村民自建模式实施项目的, (略) 发改委等19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推广以工代赈工作指南》(川发改赈﹝2023﹞105号)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二)涉及应急及安全稳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同意后直接实施。
(三)采取自行决策方式实施的,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判断应由镇(乡)人民政府、村(社区)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采购人实施的项目,均应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仁寿分中心(以下简称仁寿分中心)平台进行采购。
第六条 在仁寿分中心开展的工程采购分类: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自行确定供应商,并在仁寿分中心对采购结果等信息进行对外公示。
(二)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通过仁寿分中心对外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和组织交易。在项目信息公告期结束后,若征集到满足采购响应条件(资格、技术条件和商务要求)的1家意向供应商的,该意向供应商则为成交供应商;若征集到2家意向供应商的,则由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选取不低于3人组成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提出一家作为意向供应商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会议通过后确定;若征集到3家及以上意向供应商的,则由评审小组对意向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本通过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最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 30万元以下不需报县上财评的项目,以镇(乡)、街道办审定后的投资概(预)算价下浮7%作为控制价;30万元以上由镇(乡)、街道办初审后经过财评的项目,以财评价下浮7%作为控制价。
第八条 根据《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可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分支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具备监控录音、录像等设备的场所进行会审。
第四章 采购过程
第十条 采购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中止或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所涉采购资金主管单位书面同意,如在项目挂网期内发生变更需及时书面通知仁寿分中心。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向仁寿分中心提交以下村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工程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证明(实施方案、批复等);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和商务要求;
(五)财评报告(若有)、设计图纸(若有);
(六)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平台完成信息注册,按采购公告规定进行报名,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成都农交所眉山所指定账户。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同一标段)的报名事项。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当天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由仁寿分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生成《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并推送至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仁寿分中心对采购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交供应商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五条 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采购人应在成交公告结束后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成都农交所眉山所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无息原路退还剩余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仁寿分中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划转给采购人: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有提出相关异议的,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及时处理:若影响采购结果的、应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并将异议、论证意见以及处理情况在成都农交所眉山所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章 新增(变更)工程认定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研究、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产生新增(变更)工程时,需根据产生原因及新增(变更)累计金额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一)累计申报新增(不含品迭)不超过合同价10%(不含)且不超过1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所在地镇党委按程序自行认定。
(二)累计申报新增(不含品迭)超过合同价10%(含)或超过10万元(含)的,由项目所在地镇党委报分管该乡镇的县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新增(变更)工程超出项目下达计划资金部分,由乡政府自行解决。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常规监管。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进行日常管理,县级资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镇乡、街道办负责全权监管,由镇乡、街道办分管领导牵头,选取镇乡、街道办和村(社区)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监管小组对项目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若发现质量不合格,由乡镇下发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整改工作,整改工作须记录存档备查。隐蔽工程实施前,必须报督查小组知情,由督查小组半数以上的人员现场签字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不定期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由县级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对工作进展滞后,质量较差的,视情况予以追究责任;存在贪污腐败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若施工方未照图施工,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若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新增施工内容,一律不予认可新增、变更内容,并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予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管。对专业能力不具备的项目业主可按聘请专业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 (略) 、体育场馆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监理需按要求每日到场,对监理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监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方、监理方按行业规范合同文本签订相关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新增(变更)工程的相关条款及违约责任。若若巡视巡查、国家审计、财政检查等监督发现原合同违约责任未执行的,由项目法人重新按合同约定予以追究。施工合同一般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资金支付等,如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以内,自行决定拨付比例。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方、施工方、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若聘请有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属监督小组之一)、设计(若有)、地勘(若有)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需要,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有关单项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工程总造价拨付资金至80%。
项目自验合格后,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县级资金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二十四条 对县级资金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抽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整改,以上级查验结果为准。
第八章 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支付项目工程款,要采用转账方式拨付到承包方账户。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质量监督小组督促业主单位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若业主单位不具备审核能力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报送县级资金主管部门,经资金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金拨付意见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项目审计结算后,按照审定的工程总造价拨付资金至97%,余下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不低于一年。若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施工方进行整改。县审计局开展审计督查。
第二十七条 若巡视巡查、国家审计、财政检查等监督发现原审计结果有误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按监督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约定暂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无质量问题方可退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乡(镇、街道)、县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项目建设的监管主体,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项目监管,重点是对资金来源的审核。县级资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跟踪指导各镇(乡)、街道办严格落实本指南,加大对本指南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查实并严肃查处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私自确定工程施工方、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镇(乡)、街道办纪检监察机构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涉及内容若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指南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