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作出 (略) 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广西隆林派安 (略) ,法定代表人:王明望
2、地址: 隆林各族自治县新 (略) 幸福花园5号楼1-2单元205号商铺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参与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西亿顺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向社会购买车辆施救停放服务项目(重)项目竞标中,获取中标资格。获取中标资格后当事人认 (略) 的运作,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 处罚依据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10月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隆林各族自 (略)
2、联系人:隆林各族自 (略)
3、联系电话: 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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