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及交易方式 1、公告期限内,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通过初步审查(详见评审文件),由专家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公告和评审文件要求的,可以向招租方推荐为承租方;如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意向承租方,通过综合评审打分,按照综合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意向承租方进行排序,并向招租方推荐。(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时间提交评审文件) 2、报名及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 (1)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前(2024年12月4日23:59:59前)通过E交易报名并按照系统发送的账号交纳#元响应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本项目; (2)意向承租方应在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评审文件(评审文件格式从报名手续中下载),评审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12月5日上午9:30时; (3)评审文件递交地点:内蒙古产权 (略) 2楼开标室; (4)意向承租方逾期送达的评审文件,招租方将予以拒收。 二、其他要求: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了解水、电、暖、消防、附属设施设备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现状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招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 租金支付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3、如因承租方装修改造不当、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保证租赁期间守法合规使用,不利用所租赁的标的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和行为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和负责,与招租方无关。标的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房产。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可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不得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或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用途,需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 8、税费的负担: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水、电、采暖、制冷、物业等费用由招租方承担;房产交付日后每年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由招租方承担,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采暖、制冷、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招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招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招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招租房产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 10、承租相关其它内容详见评审文件,承租相关其它条件及各方权、责、利等内容以招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招租公告》中公示、披露的其他情况、条件以及《承租方须知资料表》中披露的其他条件等内容须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承租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如因政府征收、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招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招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及其他损失,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12、租赁标的用于经营酒店,包括酒店住宿、配套餐饮、其他配套商业等,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约定用途。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方法并根据租赁标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标的,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可根据经营酒店实际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部分改建(但不得变动租赁物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其他租赁要求届时以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13、出租方仅承担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对主体结构、与租赁标的不可分割、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的配套设备设施(电梯设备、高压配电室设备、中央空调及配套冷却塔)进行必要维护及保养的费用,其他费用出租方概不承担。 14、基于酒店自身管理需要,原承租方在交接酒店资产及前期经营过程中,购置了用于酒店经营所需的部分配套资产,本次招租的承租方需以现金方式承接上述资产,承接费用由承租方在承租后一次性支付(可咨询交易中心)。出租方在后续转让租赁标的时,协助承租方将承接的上述资产一 (略) 置。 15、若招租成功,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意向承租方需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交纳保证金,本次招租不另设租房押金。 16、消防和特种行业等经营执照的办理,需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消防、特种行业等经营执照的办理,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不能办理消防、特种行业等经营执照的任何责任。 17、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利用/借用出租方的任何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18、本次招租程序结束后,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向出租方提供招租结果,经出租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确定。 19、目前出租方已聘请了评估机构对租赁标的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作为评审依据,该保留价不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