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昂屯山风电场那造升压站建设项目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德隆乡那造村等集体土地作昂屯风电场升压站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内容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昂屯风电场那造升压站建设项目。
二、(预)征收土地位置:
德隆乡那造村。
三、项目用地涉及村(组)、单位及面积(详见征地现场面积确认表)
项目名称 | 被征地村(组) | 面积(亩) |
昂屯风电场那造升压站建设项目 | 德隆乡那造村 | 30亩 |
注:实施征地补偿时,被征地村组、单位名称和面积以实地调查和丈量的《征收土地面积现场确认表》为准。
四、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货币安置,按《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那坡 (略) 片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那政发〔2023〕4号)及《关于调整那坡 (略) 片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那政发〔2023〕9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德隆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村民委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德隆乡人民政府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联系人:冯忠明联系电话:*)。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九、本预公告自生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补偿。
特此公告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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