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条和《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 * 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 (略) * (略) 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 * 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 . * 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 (略) 市建设用地。
* 、征收土地权属和位置
征收 (略) (略) 区定任(板爱、古旧、后份、下份)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 * 至界线详见 (略) * (略) 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经勘测定界,该批次用地征收 (略) (略) 区定任(板爱、古旧、后份、下份)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 * . * 公顷,其中:农用地 * . * 公顷(水田6. * 公顷、旱地 * . * 公顷、有林地 * . * 公顷、灌木林地0. * 公顷、农村道路0. * 公顷、坑塘水面0. * 公顷、田坎2. * 公顷),未利用地7. * 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实施新 * 轮征地统 * 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办电〔 * 〕7号) (略) 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征地统 * 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
(略) 区定任(板爱、古旧、后份、下份)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水田 | 6. * | * . * | |
旱地 | * . * | ||||
有林地 | * . * | ||||
灌木 林地 | 0. * | ||||
农村 道路 | 0. * | ||||
坑塘 水面 | 0. * | ||||
田坎 | 2. * | ||||
未利用地 | 其他 草地 | 7. * | * . * | 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 (略) 补偿 | |
合计 | * . * |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大政办发〔 * 〕 * 号) (略) 补偿。被征收土地还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照 (略) 补偿。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 、 (略) 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 * 安置征收土地农业人口。
* 、被征收土地 * 至范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征地涉及的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征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略) 土地收 (略) (地址: (略) 东路 * 号大化瑶族自治 (略) 院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要求听证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大化瑶族自治 (略) 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是为放弃听证。
* 、征地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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