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销售仓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安徽碧波 (略) 编制的《外贸销售仓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米兰一街4号。项目区北侧为新疆恒 (略) ,东侧为空地,西北侧为新疆朝暮润 (略) ,南侧为新疆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2"14.472",北纬43°42"28.850"。
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已建2座库房,1座办公宿舍楼及1座锅炉房。锅炉房内已建1台2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和1台4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备用),每台锅炉配套1根高10米烟囱。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9.*元。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行政处罚追诉期已过,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委托开展现状评价,根据原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现状评价结论。
《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组织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够按照现行标准达标排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运行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锅炉燃气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降氮技术处理后,由10米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限值。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软水制备排水、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 (略) (略) 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和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为一般固体废物,由厂家更换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落实固废临时贮存点的防渗、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NOX 0.235吨/年,从十二师“十四五”减排中倍量替代0.47吨/年。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六、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七、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