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12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 | (略) 南孟镇南孟村西 | (略) (略) | 河北 (略) | 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3.75%。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占地范围内已有闲置厂房,占地面积为3565m2(约5.35亩),总建筑面积为2850m2,其中生产车间(层高12米)建筑面积为500m2,料场建筑面积为950m2,砂石料棚(层高9m)建筑面积为1200m2,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200m2,并购置安装搅拌机主体、骨料配料仓、斜皮带输送机等设备共计39台(套)。 | (1) 废气 项目水泥仓(2个)粉尘分别经管道收集后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器(1#、2#)处理,处理后分别经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粉煤灰仓(1个)粉尘经管道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3#)处理,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矿粉仓(1个)粉尘经管道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4#)处理,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上料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5#)处理、主机搅拌工序搅拌粉尘经搅拌机自带布袋除尘器(6#)处理,处理后一并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项目运营期有组织粉尘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标准,项目无组织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 废水 项目搅拌用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罐车洗车清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搅拌工序用水,不外排;喷淋抑尘用水全部蒸发,不外排;进出车辆冲洗用水经 (略) 冲洗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主要为员工盥洗废水,水质简单,全部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 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布置于厂房内,采取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安装软连接,并安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第四章中的相关规定。 |
2 | 年产8000吨塑料制品项目 | (略) 康仙 (略) (112线)6 (略) 北 | (略) 康仙庄鑫邦塑料制品厂 | 中蓝 (略) | 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5%。项 (略) 康仙 (略) (112线)6 (略) 北,占地面积4054.43m2,总建筑面积3000m2,生产车间1500m2(高8米),库房1000m2(高8米),办公室500m2(高5米),购置挤出机、拌料罐、除铁上料机、塑料切粒机、抖条机、塑料震动筛等设备,共计95台(套)。 | (1) 废气 ①上料、除铁上料、防潮母料上料工序:在除铁上料机、上料机上方设置集气罩,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②挤出工序:在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套)处理,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1)上料、除铁上料、防潮母料上料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2)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其他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 (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产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厂区内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肥。 (3) 噪声 项目项目通过对设备置于车间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4) 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