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 (略) 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黔府办发[ * ] * 号)规定。 (略) 如下:
* 、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 * 年3 (略) ,依照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 (略) (略) 。
* 、 * 年申领排污许可证范围及权限
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中企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须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 *** )”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由 (略) 统 * 发证。
( *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 (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 *** )”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 (略) 下载打印留存。
( * )各排污单位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 (略) 。
* 、申领程序
( * )申领和登记方式: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都通过线上办理。线下申领和登记的,与各县(市、区) (略) 门联系。
( * )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 * )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 (略) 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在内的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 * )填报: (略) (略) 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 (略) 业技术规范填报, (略) 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纲》(HJ * — * )填报。
( * )核发: (略) 门按照审核程序,对 (略) 审核,对填报存在问题的反馈问题,经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 、配 (略) 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 (略) 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 、法律责任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 (略) 为, (略) 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罚。
( * )对于无证排污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对于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对于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略)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略) 监测方 (略) 监测等情形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对于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 (略) 报告,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州、 (略) 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 (略) 服务。
* 、咨询电话
黔西南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附件: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
黔西南 (略)
* 日
附件1: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 * 年 * (略) 第 *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3 (略) 。
总 理 李克强
* 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略) 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依照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 (略)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 *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 *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 (略) 生 (略) 门拟 (略) 批准后公布实施。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 (略) 门、 (略) 、企业 (略) 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 * 条 (略) 生 (略) 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 * 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略) 生 (略) 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 * 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 (略) 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 * 章 申请与审批
第 * 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 (略) 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 (略) 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 (略) 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 * 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略) 所在地、 (略) 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 * )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 *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 * ) (略)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 * ) (略) 镇和工 (略) 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 *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 * 条 (略) 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略) 理:
( * )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 )不 (略) 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申请;
( * )申请材料 (略) 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略) 更正;
(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 * 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 (略) 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 ) (略) 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 (略)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略) 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 (略) 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略) 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 (略) 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 (略) (略) 核查。
(略)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 (略) 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 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 *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 (略) 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 * )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 (略) 技术;
( *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 (略) 监测规范。
第十 * 条 (略)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略)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略) 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略) 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 * 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第十 * 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 *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略) 所在地等;
(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 * 维码等;
( * )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 * )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 * )污染 (略) 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 * )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 * )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 * )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 * )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十 * 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 日内, (略) 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 * 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 (略)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 *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 * 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 (略) 变更的, (略) 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 (略) 变更。
第 * 章 排污管理
第十 * 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 (略) 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 (略) 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 (略) 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 (略)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 * 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 (略) 门的 (略) 。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 (略) 门, (略) 检查、修复。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 (略) 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略)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 (略) 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 (略) 门提交排 (略) 报告,如实报告 (略) 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 (略) 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 (略) 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 (略) 情况、排 (略) 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 (略) 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 (略) 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 * 十 * 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 (略) 门、 (略) 、企业 (略) 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略) 变更填报。
第 * 章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 (略) 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 (略) 会公布。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 (略) 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略) 核查,必要时可以 (略) 监测。
第 * 十 * 条 生 (略) (略) 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 (略) 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 (略) 核查。
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 (略) 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略) 监测数据与生 (略) (略) 属 (略) 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 * 致的,以生 (略) (略) 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 (略) 政执法依据。
第 * 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 (略) 技术。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略) 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未采用 (略) 技术的,生 (略) 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 (略) (略) 属 (略) 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制定 (略) 技术指南,应 (略) 门、 (略) 、企业 (略) 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 * 十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 (略) 为,均有向生 (略) 门举报的权利。
接到举报的生 (略) (略) 理,按照有关规定向 (略) 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 (略) 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 (略) 为之 *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 * )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 * )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 * ) (略) (略) ;
( * ) (略) 监督管理 (略) 为。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略) 为之 * 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 *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 *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略) 为之 * 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略) 为之 * 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略) 为之 * 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略) ;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略) 监测方 (略) 监测;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 (略) 为。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 (略) 为之 * 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 (略) 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 (略) 报告;
( * )未如实报告 (略) 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生 (略) 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 (略) 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略) 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 (略) 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 (略) 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 (略) 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第 * 十 * 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排污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 (略) 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略) 以拘留:
(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略) ;
(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 (略) 为的,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略) 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略) 生 (略) 门规定 (略) 整改,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内,生 (略) 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 * 十 * 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 (略) 报告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 (略) 生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 十 * 条 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 (略) 。
第 * 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 (略) 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略) 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 (略) 罚。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3 (略)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第 *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已 (略)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 日 (略) 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同时废止。
部长? 李干杰?
* 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
?第 * 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 * 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 * 条?本名录依据《 (略) 业分类》(GB/T *** ) (略) 业类别。
第 * 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 (略) 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 * 条??同 * 排污 (略) 所从事本名录 (略) 业生产经营的,申请 * 张排污许可证。
第 * 条? 属于本名录第1 (略) 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 * 至 *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 (略) 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 * 条? 属于本名录 (略) 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 至 *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 (略) 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 * 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 ) * 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 *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 吨的;
( *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 * 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 (略) 门提出建议, (略) 确定。
第 * 条? 本名录 (略) 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本名录自发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 年版)》同时废止。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
* 、畜牧业 * | |||||
1 | 牲畜饲养 * ,家禽饲养 *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 (略) 、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 (略) 、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 (略) 、养殖小区 | |
2 | 其他畜牧业 * | / | / | 设有污水排 (略) 、养殖小区 | |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
3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褐煤开采洗选 * ,其他煤炭洗选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
4 | 石油开采 * ,天然气开采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
5 | 铁矿采选 * ,锰矿、铬矿采选 *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
6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贵金属矿采选 *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
7 | 土砂石开采 * ,化学矿开采 * ,采盐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其他采矿业 * | |||||
8 | 其他采矿业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 |||||
9 | 谷物磨制 * | / | / | 谷物磨制 * ﹡ | |
* | 饲料加工 * | / | 饲料加工 * (有发酵工艺的)﹡ | 饲料加工 * (无发酵工艺的)﹡ | |
* | 植物油加工 * | / | 除单纯混合或者分装以外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制糖业 * | 日加工糖料能力 * 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 | |
*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 年屠宰生猪 * 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 * 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 * 万只及以上的 |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 * 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以上 * 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 * 万只及以上 * 万只以下的,年加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水产品加工 * | / | 年加工 * 万吨及以上的水产品冷冻加工 *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 、其他水产品加工 * | 其他﹡ | |
*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 年加工能力 * 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其他﹡ | |
* 、食品制造业 * | |||||
* | 方便食品制造 * ,其他食品制造 * | / | 米、面制品制造 * ﹡,速冻食品制造 * ﹡,方便面制造 * ﹡,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 ﹡,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
* | 焙烤食品制造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罐头食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乳制品制造 * | 年加工 * 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年加工 * 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十、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
* | 酒的制造 * | 酒精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 * 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 * 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
* | 饮料制造 * | / |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 其他﹡ | |
* | 精制茶加工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十 * 、烟草制品业 * | |||||
* | 烟叶复烤 * ,卷烟制造 * ,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十 * 、纺织业 * | |||||
*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 (略) 理、染色、印花、洗毛、麻脱胶、缫丝或者喷水织造工序的 | 仅含整理工序的 | 其他﹡ | |
*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十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 | |||||
* | 机织服装制造 * ,服饰制造 * | 有水洗工序、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 | / | 其他﹡ | |
*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十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 |||||
* | 皮革鞣制加工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有鞣制工序的 | 皮革鞣制加工 * (无鞣制工序的)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无鞣制工序的) | |
* | 皮革制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羽毛(绒)加工 * (有水洗工序的) | / | 羽毛(绒)加工 * (无水洗工序的)﹡,羽毛(绒)制品制造 * ﹡ | |
* | 制鞋业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溶剂型胶粘剂或者3吨及 (略) 理剂的 | 其他﹡ | |
十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 |||||
* | 人造板制造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 * (年产 *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 * 、刨花板制造 * 、其他人造板制造 * (年产 *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木材加工 * ,木质制品制造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十 * 、家具制造业 * ? | |||||
* | 木质家具制造 * ,竹、藤家具制造 * ,金属家具制造 * ,塑料家具制造 * ,其他家具制造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 (略) 理工艺的 | 其他﹡ | |
十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 | |||||
* | 纸浆制造 * | 全部 | / | / | |
* | 造纸 *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手工纸制造 * | 有工业废水和废气排放的加工纸制造 * | 除简化管理外的加工纸制造 * ﹡ | |
* | 纸制品制造 * | / | 有工业废水或者废气排放的 | 其他﹡ | |
十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 |||||
* | 印刷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溶剂型油墨、涂料或者 * 吨及以上溶剂型稀释剂的包装装潢印刷 | 其他﹡ | |
*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记录媒介复制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十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
*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乐器制造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体育用品制造 * ,玩具制造 *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 |||||
*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其他原油制造 *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煤炭加工 * | 炼焦 * ,煤制合成气生产 *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 * | / | 煤制品制造 * ,其他煤炭加工 * | |
* | 生物质燃料加工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无机酸制造 * ,无机碱制造 * ,无机盐制造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酸制造 * 、无机碱制造 * 、无机盐制造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非金属无机氧化物、金属氧化物、金属过氧化物、金属超氧化物、硫磺、磷、硅、精硅、硒、砷、硼、碲)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 | |
* | 肥料制造 * | 氮肥制造 * ,磷肥制造 * ,复混肥料制造 *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钾肥制造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其他肥料制造 *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氮肥制造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
* | 农药制造 * | 化学农药制造 * (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 | 化学农药制造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无发酵工艺的) | / | |
*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涂料制造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工业颜料制造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 ,染料制造 *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涂料制造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 (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
* | 合成材料制造 *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合成橡胶制造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 | /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除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以外的) | |
*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 (略) 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动物胶制造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 * (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者皂粒制造),香料、香精制造 * (香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 * (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粉制造),香料、香精制造 * (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 * (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化妆品制造 *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 ,香料、香精制造 * (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
* 十 * 、医药制造业 * | |||||
*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全部 | / | / | |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中药饮片加工 *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中成药生产 * | / | 有提炼工艺的 | 其他﹡ | |
* | 兽用药品制造 * | 兽用药品制造 * (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 生物药品制造 * ,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 * ,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
* 十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 |||||
*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合成纤维制造 * ,生物基材料制造 * | 化纤浆粕制造 * ,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 ,锦纶纤维制造 * ,涤纶纤维制造 * ,腈纶纤维制造 * ,维纶纤维制造 * ,氨纶纤维制造 *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 ,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 * (莱赛尔纤维制造) | / | * 纶纤维制造 * ,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 * (除莱赛尔纤维制造以外的),生物基、淀粉基新材料制造 * | |
* 十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
* | 橡胶制品业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轮胎制造 * 、年耗胶量 * 吨及以上的橡胶板、管、带制造 * 、橡胶零件制造 * 、再生橡胶制造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 (略) 地用塑胶制造 *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 其他 | |
* | 塑料制品业 *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 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泡沫塑料制造 * ,年产1万吨及以上涉及改性的塑料薄膜制造 *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塑料丝、绳和编织品制造 *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日用塑料品制造 * 、人造草坪制造 *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其他 | |
* 十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 |||||
*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 水泥(熟料)制造 | (略) 、石灰和石膏制造 * | 水泥制品制造 * ,砼结构构件制造 *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 * | |
*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除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以外的),建筑用石加工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以上均不含仅切割加工的 | 仅切割加工的 | |
* | 玻璃制造 * | 平板玻璃制造 * | 特种玻璃制造 * | 其他玻璃制造 * | |
* | 玻璃制品制造 *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其他 | |
*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其他 | |
* | 陶瓷制品制造 *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 (年产 * 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 (年产 * 万件及以上的)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 (年产 * 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 (年产 * 万件以下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 * ,园艺陶瓷制造 *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 |
*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 | 石棉制品制造 * |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云母制品制造 *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 除简化管理以外的云母制品制造 *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 |
*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多晶硅棒) |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除石墨制品、碳制品、碳素新材料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单晶硅棒,沥青混合物)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除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外的) | |
* 十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 |||||
* | 炼铁 *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 | / | |
* | 炼钢 * | 全部 | / | / | |
* | 钢压延加工 * | 年产 * 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热轧及年产 * 万吨以下的冷轧 | 其他 | |
* | 铁合金冶炼 * | 铁合金冶炼 * | / | / | |
* 十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 |||||
*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 | 其他 | |
* | 贵金属冶炼 * | 金冶炼 * ,银冶炼 * ,其他贵金属冶炼 * | / | / | |
*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钨钼冶炼 * ,稀土金属冶炼 *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 | / | / | |
*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 铅基合金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其他 | / | |
*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 / | 有轧制或者退火工序的 | 其他 | |
* 十 * 、金属制品业 * ? | |||||
*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金属工具制造 *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搪瓷制品制造 *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除黑色金属铸造 * 、有色金属铸造 *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略) (略) 理加工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 (略) 理电镀 (略) 理设施,有电镀工序的,有含铬钝化工序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有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无铬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 | 其他 | |
*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黑色金属铸造 * (使用冲天炉的),有色金属铸造 * (生产铅基及铅青铜铸件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 * 、有色金属铸造 * | / | |
* 十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
*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 ,轴承、 (略) 件制造 * ,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 *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 (略) 件制造 *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专用设备制造业 * | |||||
*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汽车制造业 * ? | |||||
* | 汽车整车制造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 ,改装汽车制造 * ,低速汽车制造 * ,电车制造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略) 件及配件制造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 、改装汽车制造 * 、低速汽车制造 * 、电车制造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略) 件及配件制造 * | 其他 | |
* 十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 ? | |||||
*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摩托车制造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 * ,助动车制造 *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 | 其他 | |
* 十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 |||||
* | 电机制造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 ,照明器具制造 *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电池制造 * | 铅酸蓄电池制造 * | 锂离子电池制造 * ,镍氢电池制造 * ,锌锰电池制造 * ,其他电池制造 * | / | |
* 十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
* | 计算机制造 * ,电子器件制造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其他 | |
* | 通信设备制造 *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
*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光学仪器制造 * ,衡器制造 *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其他制造业 * | |||||
* | 日用杂品制造 *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 |||||
* | 金属废料 (略) 理 * ,非金属废料 (略) 理 * | 废电池、废油、 (略) 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 (略) 理 | 其他 | |
* 十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
* | 金属制品修理 * ,通用设备修理 * ,专用设备修理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 * ,电气设备修理 * ,仪器仪表修理 * ,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
* | 电力生产 * | 火力发电 * ,热电联产 * ,生物质能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生物质能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 | |
*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 * 吨/小时( * 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 * 吨/小时( * 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
* 十、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
*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十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 (略) 理 * , (略) 理、利用与分配 *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其他 | |
* | (略) 理及其再生利用 * | 工 (略) (略) ,日处理能力2万 (略) (略) (略) | 日处理能力 * 吨及以上2 (略) (略) (略) | 日处理能力 * (略) (略) (略) | |
* 十 * 、零售业 * | |||||
*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 (略) 销售 * | / | (略) 市建 (略) | (略) | |
* 十 * 、水上运输业 * | |||||
*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 | 单个泊位 * 吨级及以上的内河、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 | 其他货运码头 * | |
* 十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
* | 危险品仓储 * | 总容量 *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总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 * 万立方米以下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其他危险品仓储(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不含储备油库) | |
* 十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
* | 环境治理业 * |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 *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 | / | / | |
* 十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 环境卫生管理 *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 (略) 理污泥集中焚烧、填埋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 (略) (略) 理(除焚烧、填埋以外的),日处理能力 * (略) (略) 理,日转运能力 * 吨及以上 (略) | 日处理能力5 (略) (略) 理,日转运能力 * 吨以下 (略) | |
* 十 * 、居民服务业 * | |||||
* | 殡葬服务 * | / | (略) | / | |
* 十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 * ? | |||||
* |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 * | / | 营业面积 * 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 | / | |
* 十 * 、卫生 * ? | |||||
* | 医院 * ,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 | 床位 * 张及以上的( (略) * 中的精神病、康复 (略) (略) * ) | 床位 * 张及 (略) * (精神病、康复 (略) ) (略) * ,床位 * 张及以上 * 张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不含精神病、康复 (略) ) | 疾 (略) * ,床位 * 张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略) * | |
* 十、 (略) 业 | |||||
* | 除1- * (略) 业 |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存在本名录第 * 条规定情形之 * 的 |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 | |
* 十 * 、通用工序? | |||||
* | 锅炉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或者合计出力 * 吨/小时( * 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台且合计出力 * 吨/小时( * 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
* | 工业炉窑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除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或者干燥炉(窑) | |
* | (略) 理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有电镀工序、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 * 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 | 其他 | |
* | 水处理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日处理能力2万吨 (略) 理设施 | 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日处理能力 * 吨及以上2万 (略) 理设施 |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 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 (略) 、库房和运输设施等?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 * 年的,使用量按照近 * 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 * 年但不满 * 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 * 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 (略) 为的日期?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 (略) (略) , (略) 会公众提 (略) (略) ,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 (略) (略) ,以及排污单位自建 (略) (略)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