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河(都)环查字〔2022〕2号
都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7M8K78P
地址:广西壮族 (略) 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万良村吞烈队
法定代表人:谢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 (略) 都 (略) 位于都安县地苏镇万良村吞烈队的润滑油加工项目进行检查,你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安装生产设备过滤板机1台,立式搅拌罐4个,立式储油罐2个,卧式储油罐3个,硫酸罐1个;现场存放有生产原料废矿物油32.44吨、纯碱若干、活性白土若干、硫酸一罐。执 (略) 大门关闭,未正常运行。
经调查,都安 (略) 计划以四川 (略)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原料加工成润滑油进行销售。初步判定,都安 (略) 计划用于生产的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为HW08的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件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日)(共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原件(**日)(共1页)
4.现场取证照片(**日)(共7张)
5.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谢淼)原件(**日)(共4页)
6.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现场笔录》原件(**日)(共2页)
7.现场查封取证照片(**日)(共6张)
二、查封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无相关许可证,利用废矿物油非法加工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略) 总电箱1个、立式储油罐总阀门1个、搅拌罐井盖3个、硫酸罐1个、厂区大门、活性白土若干、纯碱若干(具体数量以查封清单为准)予以查封(附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都安县地苏镇万良村吞烈队的加工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清单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河(都)环查字〔2022〕2号
都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7M8K78P
地址:广西壮族 (略) 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万良村吞烈队
法定代表人:谢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 (略) 都 (略) 位于都安县地苏镇万良村吞烈队的润滑油加工项目进行检查,你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安装生产设备过滤板机1台,立式搅拌罐4个,立式储油罐2个,卧式储油罐3个,硫酸罐1个;现场存放有生产原料废矿物油32.44吨、纯碱若干、活性白土若干、硫酸一罐。执 (略) 大门关闭,未正常运行。
经调查,都安 (略) 计划以四川 (略)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原料加工成润滑油进行销售。初步判定,都安 (略) 计划用于生产的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为HW08的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件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日)(共3页)
3.现场勘察示意图原件(**日)(共1页)
4.现场取证照片(**日)(共7张)
5.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谢淼)原件(**日)(共4页)
6.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现场笔录》原件(**日)(共2页)
7.现场查封取证照片(**日)(共6张)
二、查封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无相关许可证,利用废矿物油非法加工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略) 总电箱1个、立式储油罐总阀门1个、搅拌罐井盖3个、硫酸罐1个、厂区大门、活性白土若干、纯碱若干(具体数量以查封清单为准)予以查封(附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都安县地苏镇万良村吞烈队的加工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清单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