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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豫0481破2号
本院于 2024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河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年12月17日 (略) 德律师事务所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金基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年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交叉口东北300米,金基业公司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孟程,联系电话:*、郑晓,联系电话:*)。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基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年2月13日下午3时以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