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略区股份X
公司留用地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略生产生活留用地X开发的管理,增加集体收入,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我局根据《略规略办法(第84号令)》的相关规定,草拟了《珠略留用地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两次征求区纪委、略、略、略、略、南屏镇人民政府、略的意见后形成修订稿,现按照《略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略的要求,在X市X区海洋略官网、珠略区集略上对上略挂网,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将按照规定程略后呈区政府审定。略会各界人士如有相关意见可在2017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X市X区新溪路26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qjgzx@163.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 ## 。
特此公告
珠略
留用地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留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略留用地的项目开发和收益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略规略办法》,参照《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区“村转居”略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略、子公司,以及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略(以下简称“略”)均包含上述单位。
第三条 略留用地是指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土地略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和安排居住以略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分为生产留用地、生活留用地。
第四条 略留用地的项目开略长远发展、有利于股东生产生活的原则。略留用地略所有,主要用于增加股东收入略。
第二章 留用地项目开发原则
第五条 略生产生活留用地项目开发管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经营的原则;略政指导与股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凡在全区范略留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我区土地利用略乡规划。
第七条 按照“盘活资源、遵循规划、自愿选择、依法管理”的原则,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收益分略选择。
第三章 留用地项目开发方式
第八条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及社区集略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稳略采用符合自身实际,符合广大股东意愿的方式开发利用好留用地。留用地开发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主开发
略选择自主开发的,略或其全(独)略自主开发。略商品房开发的,略门略门要求,将留用地申请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将留用地使用权略或其全(独)略。
(二)X开发
X略通过略主体X开发或以土地略等方式实施涉及留用略市更新范围内的开发项目。
(三)城市更新开发
略市更新略市更新项目内的集体用地,略市更新改造的项目。相关规略中旧村略。
(四)略置
略选择留略置的,可通过略:1.招标、拍卖、略上竞价;2.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购。
(五)其他开发方式
由X区人民政府政策略置方式。
第四章 留用地项目开发程序
第九条 略留用地开发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资产评估。1.略留用地项目开发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略资产价值评估,同时在制定委托评估机构方案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集体资产评估结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确认,略支付。2.将资产略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3.资产评估报告和略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审查。
(二)项目论证。1.略性研究,根据资产评略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初步规划和设计、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安排及项目预期收益等相关情况。2.略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测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3.项目论证情况和略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审查。4.审查通过后,略性分析报告形成留用地项目开发方案。
(三)民主决策。略董事会、股东代表会和股东大会对留用地项目略表决。表决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略章程等规略。
召开略表决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略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表决内容及表决结略范围内公示15天 。
(四)上报审查。略在民主决策后将留用地开发项目整体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公示情况报告、项目开发方案、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记录等)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审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审查同意后,应将审查情况及相关资略区集略门和区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略委托市级或以上土地略公开交易,略选择自主开发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内容
第十条 以合略置留用地的,不得用该留用地为开发项目担保或融资。略的经营范围限定于该留用地的开发,项目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项目公司的资略的资金混淆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略规略办法》出台前,略已签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用地X略市更新项目,不略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且能够保障集体利益的,可以不重新选择X方。
第十二条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要略留用地开发项目,略召开股东大会、招商引资、土地交易、自主开发、收益分配略指导、监管,略的投资风险意识,略开发利用留用地存在的问题,把投资风险和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要高度重视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的监管工作,略意愿的基础上,略依法合理分配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根据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略应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留用略得收益。
(二)开发留用地应留存不低于20%略的发展基金。
(三)根据《略规略办法》和公司章程,合理分配留略得收益。
(四)收益使用分略在地镇政府(略)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实施。略置完毕后,略置情况及收益略的股东公布。
(五)每宗留用地的收益及其使用分略年度审计内容,略的股东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略门、略门、略门、略门、区社区集体经略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留用地的审批管理、开发利用及收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留用地开发利用全程的监督管理,略各略为,略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留用地略置留略为。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外,略不得以任略置留用地。
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略集体留用地开发的,区略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的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略不按本办法规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公布相关情况,股东要求通过民事诉讼追索经济赔偿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略留用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私吞集体资产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略的,略的,略门或镇人民政府(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略)略向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略;本办法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市X区海洋略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略之日起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