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 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联系方式:0934-*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被遗赠人) | 不动产登记类型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 | 权利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米国柱 | 房产 | 庆市房权证庆房管字第*号 | (略) (略) 129号3-5-1 | 米红军 |
登记机构: (略) 不动登记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