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林区金山屯镇老白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略) 人民政府(伊政函【2022】77号)批复,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上述规划进行批后公布,热 (略) 民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namespace prefix = "o" />
一、公布时间:自2022年12月8日至规划期末
二、公布地点:中国·伊春网址:/
三、公布内容:如下
四、联系机构: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伊美区林都大街4号
联系电话:0458-*
邮 编:*
联系人:倪向楠、达片
《金林区金山屯镇老白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合理使用土地,完善公共 (略) 政基础设施配套,指导伊春老白山49.3MW风电工程项目用地的建设,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特编制《金林区金山屯镇老白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建设部令第146号);
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12月建设部令第7号);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2015);
8.《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NB/T 10101-2018);
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
10.《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用地是区域能源设施,要高效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2.协调发展原则:对规划范围统筹考虑,不仅要满足规划用地的需要,还要协调区内村镇建设、交通设施和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3.可操作性原则:结合现状建设情况,深化规划范围内土地控制要求,切实服务于规划管理与风电场开发。
第四条 规划范围
(略) 老白山49.3MW风电 (略) 伊美区与金林区交界处老白山上,场址中心位于N47°39′50″,E129°40′05″,规划52块建设用地,布置52台风电机组,配套规划临时施工和巡查道路,及集电线路。
规划每座风电机组机位用地面积190.00平方米,52台风电机组机位共用地9880.00平方米,合14.82亩。
第五条 功能定位
区域能源设施。
第六条 法定内容
1.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2.本规划各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兼容性、建筑高度等为强制性内容,必须按规划严格执行。
3.本规划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地块坐标等方面为规定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建筑形态、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的统一与协调。
4.本规划未涉及的内容和指标,应符合国家、 (略) (略)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实施与管理
1.本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 (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2.对本规划的修改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本规划解 (略) 自然资源局。
第二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八条 地块划分
本规划主要对规划范围内的52块规划建设用地作规划控制。地块编号按“片区-设施序号”两个层次划分,LB-01代表风机机位地块。
第九条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乡用地分类,根据土地权属和用地功能划分,规划LB-01、LB-02、LB-03、LB-04、LB-05、LB-06、LB-07、LB-08、LB-09、LB-10、LB-11、LB-12、LB-13、LB-14、LB-15、LB-16、LB-17、LB-18、LB-19、LB-20、LB-21、LB-22、LB-23、LB-24、LB-25、LB-26、LB-27、LB-28、LB-29、LB-30、LB-31、LB-32、LB-33、LB-34、LB-35、LB-36、LB-37、LB-38、LB-39、LB-40、LB-41、LB-42、LB-43、LB-44、LB-45、LB-46、LB-47、LB-48、LB-49、LB-50、LB-51、LB-52等52个地块均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面积分别为190.00平方米。
第十条 用地兼容性控制
为保证用地功能,本规划的52块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不兼容其他用地。
第十一条 用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容量控制
对规划的LB-01、LB-02、LB-03、LB-04、LB-05、LB-06、LB-07、LB-08、LB-09、LB-10、LB-11、LB-12、LB-13、LB-14、LB-15、LB-16、LB-17、LB-18、LB-19、LB-20、LB-21、LB-22、LB-23、LB-24、LB-25、LB-26、LB-27、LB-28、LB-29、LB-30、LB-31、LB-32、LB-33、LB-34、LB-35、LB-36、LB-37、LB-38、LB-39、LB-40、LB-41、LB-42、LB-43、LB-44、LB-45、LB-46、LB-47、LB-48、LB-49、LB-50、LB-51、LB-52等52个地块不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控制
控制LB-01、LB-02、LB-03、LB-04、LB-05、LB-06、LB-07、LB-08、LB-09、LB-10、LB-11、LB-12、LB-13、LB-14、LB-15、LB-16、LB-17、LB-18、LB-19、LB-20、LB-21、LB-22、LB-23、LB-24、LB-25、LB-26、LB-27、LB-28、LB-29、LB-30、LB-31、LB-32、LB-33、LB-34、LB-35、LB-36、LB-37、LB-38、LB-39、LB-40、LB-41、LB-42、LB-43、LB-44、LB-45、LB-46、LB-47、LB-48、LB-49、LB-50、LB-51、LB-52等52个地块构筑高度不超过100米。
第十三条 绿地率控制
对LB-01、LB-02、LB-03、LB-04、LB-05、LB-06、LB-07、LB-08、LB-09、LB-10、LB-11、LB-12、LB-13、LB-14、LB-15、LB-16、LB-17、LB-18、LB-19、LB-20、LB-21、LB-22、LB-23、LB-24、LB-25、LB-26、LB-27、LB-28、LB-29、LB-30、LB-31、LB-32、LB-33、LB-34、LB-35、LB-36、LB-37、LB-38、LB-39、LB-40、LB-41、LB-42、LB-43、LB-44、LB-45、LB-46、LB-47、LB-48、LB-49、LB-50、LB-51、LB-52等52地块不控制绿地率,地块建设完成后,及时恢复地面植被或耕种。
第十四条 建筑管理
风机基础应位于各地块中心位置建设。
以LB-01、LB-02、LB-03、LB-04、LB-05、LB-06、LB-07、LB-08、LB-09、LB-10、LB-11、LB-12、LB-13、LB-14、LB-15、LB-16、LB-17、LB-18、LB-19、LB-20、LB-21、LB-22、LB-23、LB-24、LB-25、LB-26、LB-27、LB-28、LB-29、LB-30、LB-31、LB-32、LB-33、LB-34、LB-35、LB-36、LB-37、LB-38、LB-39、LB-40、LB-41、LB-42、LB-43、LB-44、LB-45、LB-46、LB-47、LB-48、LB-49、LB-50、LB-51、LB-52等52个地块中心点为中心、半径400米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第十五条 规划控制线
控制LB-01、LB-02、LB-03、LB-04、LB-05、LB-06、LB-07、LB-08、LB-09、LB-10、LB-11、LB-12、LB-13、LB-14、LB-15、LB-16、LB-17、LB-18、LB-19、LB-20、LB-21、LB-22、LB-23、LB-24、LB-25、LB-26、LB-27、LB-28、LB-29、LB-30、LB-31、LB-32、LB-33、LB-34、LB-35、LB-36、LB-37、LB-38、LB-39、LB-40、LB-41、LB-42、LB-43、LB-44、LB-45、LB-46、LB-47、LB-48、LB-49、LB-50、LB-51、LB-52等52地块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分别为190.00平方米,列入黄线控制。
第三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六条 总体思路
本规划道路交通系统主要是规划施工运输通道及巡查检修通道,主要利用原有白山林场道路连接现状通村公路和干线公路,改建部分现状道路满足风电设备运输需求,用地为临时用地。
第十七条 对外交通系统
规划风电场外交通依托白山林场林区道路通向金山屯镇现有现状公路。
第十八条 场区道路系统
场区内施工和巡检道路利用现有林区道路,连接现状公路,转弯半径不小于40米,施工道路宽5米,两侧留0.5米宽路肩,泥结碎石路面,施工结束后保留4米宽的检修通道。
第四章 工程和防灾规划
第十九条 总体情况
1.规划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无给水、污水、 (略) 政公用设施需求。
2.电力工程主要规划集电线路走径。
3.防灾规划主要规划防洪、消防应急、抗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雨水工程规划
1.规划用地防洪标准:防洪重现期取50 年一遇;各地块防洪标主按批复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雨水流量计 (略) 本地暴雨强度公式,雨水设计重现期一般地区为2年,综合径流系数取0.65。
3.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疏通被占用的排水沟,规划各地块雨水均采用无组织排放,就近排入田间排水沟。风机机位用地均采用无组织排水。
第二十一条 电力工程规划
1.风电机组发出的电由各机组箱变升压至35KV 后,由集电线路收集汇入升压站,升压至 220KV 后送出。
2.集电线路主要沿施工道路埋地敷设,过河、过道段套管敷设,收集各风电机组发出的电力送入升压站。
3.集电线路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防灾规划
1.防洪
规划用地防洪标准选取 50 年一遇。
2.消防应急
风力发电场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的原则,在加强火灾监测报警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风电场内风电机组机舱与塔架、机组变压器、电缆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措施。各地块内的消防设计应符合《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NB 31089-2016)的规定,风电机组内应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装置,消防设备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规划52块区域公用设施用地近期由金林区消防站提供灭火服务,远期由地 (略) 消防站提供灭火服务。要加强风机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期管理,风机要采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机型,风机适宜安全避让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电场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倒塔和防轮毂(叶片)脱落应急预案,严防倒塔和轮毂(叶片)脱落事故,将风机对影响范围内潜在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大程度。
3.抗震
规划用地所处区域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基础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深基坑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坍塌等地质灾害。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规划用地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工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采取工程和技术等环境保护措施,风机要选用技术成熟的机型,运营期要加强风机维护与检修,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机器运转不正常时噪声升高,减轻对周边现有设施的影响。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恢复地面植被,以及生产路和排水沟等原有农业设施。加强水土保持,对规划的52块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临时占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等相结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