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发光 (略) (新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7日—7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发光 (略) (新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福建省发光 (略)
三、建设地点: (略) 鲤城 (略) 5号2幢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 (略)
五、 项目概况:
福建省发光 (略) (新建项目)拟选址于 (略) 鲤城 (略) 5号2幢,租赁泉州格 (略) 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3000m2。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省发光 (略) ,总投资*元,聘用职工5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年产太阳能电子产品五金配件*件,塑料制品*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验室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执行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404.25吨(其中生产废水≤104.25吨)。
2、项目废气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酸雾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和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表征)。①酸雾废气采取通风橱收集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18m排气筒(DA001、DA002)高空排放,外排废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要求。②有机废气采取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8m排气筒(DA003、DA004)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烷总烃)同时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生产、检测设备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实验室危废(废试剂盒、含有强酸性物的废液、含有强碱性物的废液、有机实验废液、含重金属实验废液、废培养基、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喷淋塔废液、实验室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材料(未沾染化学品)、废反渗透膜、废玻璃器皿委托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6月 (略) 上将《福建省发光 (略)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6月12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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