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鲅 (略) A港池5#和6#通用泊位分别为(略)吨级通用泊位,后方配套建设堆场及辅助设施。本项目于2009年6月2日、2009年11月17日,分别取得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港鲅 (略) A港池5#通用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09]199号)、《关于营口港鲅 (略) A港池6#通用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09]444号);于2015年2月26日, (略) (略) 《关于 (略) 营口港鲅 (略) A港池5#通用泊位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营环验[2015]19号)、《关于 (略) 营口港鲅 (略) A港池6#通用泊位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营环验[2015]20号)。项目于2018年12月2日, (略) (略) (略) 《营口港鲅 (略) A港池5#和6#通用泊位工程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营鲅行审发[2018]91号);于2020年5月14日开展自主验收,取得《营口港鲅 (略) A港池5号和6号通用泊位工程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相关要求,辽港控股(营口) (略) 委托辽宁沃尔德 (略) 开展本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本次后评价在资料搜集基础上,开展现场调研,结合本项目的运营工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对已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要求。本次后评价报告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本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进行公示,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寄送信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交意见。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本次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