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努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规范 (略) 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我县依法组织完成了县级水利工程(34条干、支渠, (略) 堤防,3座水闸, (略) )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略) 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 * 〕 * 号)、《 (略) 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 * 〕 *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 * 〕 * 号)等文件。
二、划定标准
1、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 * 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 m。抢险取土用地、 (略) 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
2、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5m,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以外10 m。
3、堤防按工程级别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4、5级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以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 * 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
4、水厂按实际占地范围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 * 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 m。
三、管理要求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 (略) 为: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 (略) 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 (略) 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 (略) 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公告内容
1、 (略) 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2、全县(市)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设界桩。
3、本公告自发 (略) 。
五、划定成果
详见附表。
博湖县人民政府
* 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