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鹤山康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0-(略)
传 真:0750-(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略) 鹤山康 (略)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选址于 (略) (略) 桃源镇中心村民委员会中心八村417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2°53′55.208″,北纬22°42′15.491″),利用已建工业厂房建设“ (略) (略) 鹤山康 (略) 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 (略) 建设项目,院内设有247张病床位。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采取有效的废气 (略) 理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确保厨房油烟废气排气筒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略))表2的中型规模标准;确保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排气筒中颗粒物、SO2、NOx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确保边界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确保边界氨、硫化氢、(略)烷、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 (略) 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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