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周登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AAU6X3
住所: (略) 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7社(科研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方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略) (略) 驾驶员利用重庆方略 (略) 原材料三车间厂房与厂区围墙之间空地处摆放的废弃焚烧炉进行烧火取暖,现场焚烧炉正在燃烧并排放大量刺鼻性黑烟,焚烧炉内残留有焚烧后的残留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4日对重庆方略 (略) 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1月25日对你单位运输部部长周登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 (略) (略) 涉嫌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1月25日你单位运输部部长周登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4年1月25日你单位运输部部长周登前提供的其本人《电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1月25日你单位运输部部长周登前提供的其本人《任职证明》复印件; 6、2024年1月25日重庆方略 (略) 总经理陈泽洪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月25日重庆方略 (略) 总经理陈泽洪提供的其本人《任职证明》复印件; 证据3-7证明违法 (略) (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 (略) 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 (略)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