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财政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便函〔2024〕210号)要求,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资〔2024〕81号)和《 (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为全面 (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分类分层推进资产统筹利用 (略) 置,充分释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潜力,现 (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查全、查清、核准”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摸清国有资产状态、权属关系和管理使用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及时组织核算入账,推动开辟产权确权绿色通道,分类形成待盘活清单,为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盘活和规范管理夯实基础。
二、清查要求
(一)清查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二)清查对象。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三)清查范围及重点。全口径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和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重点关注土地、矿业权、房屋、车辆、大型仪器设备、长期投资等单位资产,以及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 (略) 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类资产。
1.土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包含境内外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含经营租入)情况,主要清查土地的用途性质、坐落位置、权证情况、账面价值、使用状况及入账情况等(见附件1-4)。
2.矿业权。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持有或部分持有的采矿权、探矿权情况,主要清查采矿权、探矿权的证载信息、勘查开采状态、账面价值等(见附件1-5、6)。
3.房屋。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房屋情况,主要清查房屋坐落位置、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账面价值、使用状况及入账情况等,包含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转固房屋,不包含构筑物和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1-7)。
4.车辆。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等)。主要清查车辆的规格型号、价值、使用状况及入账情况等(见附件1-8)。
5.大型仪器设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教学、科研、临床及其他等目的,且单台套原值在(略)元及以上重要仪器设备等,主要清查仪器设备的价值情况、使用状况及入账情况等(见附件1-9)。
6.长期股权投资。反映事业单位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清查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与主业是否相关及入账情况等(见附件1-10)。
7.交通基础设施。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等, (略) 、铁路、汽车客运站、机场、航道、沿海航海保障设施、港口、轮渡,主要清查管理维护职责数量、入账数量及价值、使用状况等(见附件1-11)。
8.水利基础设施。反映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主要清查管理维护职责数量、入账数量及价值、使用状况等(见附件1-12)。
9.市政基础设施。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 (略) 政基础设施等资产,包括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 (略) 政设施。主要清查管理维护职责数量、入账数量及价值、使用状况等(见附件1-13)。
(四)闲置低效资产标准。一是6个月以上长期闲置的土地、矿业权、房屋、车辆、大型仪器设备、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各类资产;二是连续3个月未使用、或日常使用率不高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消防、人防、应急等备用保障资产除外);三是其他闲置低效资产。
三、责任分工
(一) (略) 。负责 (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进行政策解释,加强统筹协调。 (略) 级各部门(单位)清理国有资产,推动建立明细台账,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 (略) 资产清查成效,报送资产清查报告和相关统计表格。
(二)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管理维护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认真组织开展清查,摸清资产的入账情况、产权情况、资产价值、占有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根据清查结果进行核算入账并管理维护资产卡片信息,及时总结报送本单位资产清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清查质量。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意识,强化统筹协调,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登记,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确保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资产清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通过本次清查摸清资产底数和使用状况,聚焦低效、闲置资产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聚焦权证办理困难的不动产等资产,分类梳理问题成因形成清单,为资产盘活夯实工作基础。
(二)推动解决问题。清理出账外资产的,应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组织核算入账。对于长期未在账内反映的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应按“谁负责管理维护、由谁记账”的原则,尽快明确责任单位并按相关会计准则核算入账。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按规定估价后入账。鼓励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辟产权确权绿色通道,推动解决权属历史遗留问题。
(三)及时总结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情况,包括整体清查结果、入账情况、闲置低效资产情况、权证办理困难等资产情况。市级各部门清查情况应于2024年10月2 (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