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
你单位报送的《斧头湖北洪港河子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现将理由告知如下:
(略) 发改委《关于斧头湖北洪港河子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咸发改审批﹝2022﹞2号)的规定,斧头湖北洪港河子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018-*-77-01-*)分两期建设。你单位委托湖北胜丰 (略) 编制的《斧头湖北洪港河子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仅包含本工程一期建设内容,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二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五项“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的情形,且你单位未在技术审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订。请你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 (略) 咸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