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殡仪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略) 乐都区殡仪馆设施建设项目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平安区乐都路100号
联系电话:0972-*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1 | (略) 乐都区殡仪馆设施建设项目 | 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烂泥沟 | (略) 乐都区民政局 | 青海 (略) | 该项目位于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烂泥沟,总投资为 28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2.6万元。主要建设悼念厅火化间、骨灰堂、遗物焚烧间、祭扫间、锅炉房、门卫室等,总建筑面积 7000m2;主要设备包括火化机3台及配套废气处理设备、殡仪车3辆、遗体手推车3台等;配套建设室外给排水、室外道路、消防、供配电、燃气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公辅工程。 |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设置临时防渗旱厕,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水系统废水一并排入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拉运至乐都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遗体和殡仪车辆清洗废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混凝沉淀+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后,定期拉运至乐都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结合实际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道路硬化、湿法作业、裸露地覆盖等“八个100%”要求,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禁止土方作业;施工物料集中堆放,并采取封闭措施;使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设置施工物料运输路线,运输车辆限速行驶。运营期产生的火化废气通过“高效降温反应器+消石灰+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2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排气筒(3根)排放;焚烧炉废气通过“高效降温反应器+消石灰+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表3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排气筒(1根)排放;锅炉废气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浓度限值要求,并配置超低氮燃烧器,氮氧化物满足小于等于30mg/m3要求后通过8m高排气筒(1根)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建设期应优化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运营期对各类噪声设备分别进行基础减振,高效维护和管理,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就近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随意堆放,避免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施工废料,要尽快回收和利用其中的有用部分,剩余施工废料要及时清运或做妥善处置,不宜长时间堆放,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擅自堆放,做到工序完工场地清洁。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就近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解剖废物焚烧后与焚烧炉炉渣一同处置;污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焚烧炉炉渣、废活性炭、除尘灰、除酸废渣规范暂存至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