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上海 (略) (略) 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沪0115强清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强制清算案,并于2024年9月14 (略)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施湾厂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清算组(地址: (略) (略) (略)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联系人:艾力亚尔;联系电话:(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 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的清算义务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 (略) 财产、账册等,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本案将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将对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施湾发黑厂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