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 (略) :
你公司《关于伊犁 (略) 产能置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公司发〔2024〕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 (略) (略) 内,对原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扩大产能至3500吨/日,并实施全厂超低排放改造,余热发电系统依托原项目。项目已完成烧成系统回转窑的扩建及生料制备系统、煤粉制备系统、水泥粉磨系统设备的更换,原料储存及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正在建设中。项目改扩建后年产熟料(略)吨,年产水泥(略)吨,年发电量(略)千瓦·时。工程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占总投资的15%。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要求。 (略) 发布了《新疆伊犁 (略) 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项目实施后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须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有关要求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 (略)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美丽兵团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建设和运行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合理选择 (略) 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项目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精准SNCR+SCR脱硝+高效覆膜袋式收尘器”工艺(脱硝效率不低于80%,除尘效率不低于99.99%)处理后通过125米高排气筒排放;窑头废气及其 (略) 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采用高效覆膜袋式收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99%)处理后通过相应排气筒排放。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要求,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水泥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氨逃逸限值要求;其他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均执行《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要求。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控制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全厂采用封闭式堆棚、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堆棚产尘点安装喷雾抑尘设施,熟料库及密闭料仓(库)库顶配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车 (略) 域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装自动门。散状原燃料卸车、上料均在封闭堆棚内进行,配料、输送过程全密闭;物料在厂内采用封闭式皮带、斜槽、斗提运输,确保正常生产时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与撒料;除尘灰采用罐车密闭运输;氨水采用专用罐车运输。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防尘措施,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配备除尘设施;磨前喂料装置与集气罩 (略) 密闭;窑系统保持微负压;熟料冷却机卸料口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略) 全部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按要求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轮、底盘进行冲洗。厂界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39.859吨/年、130.625吨/年和56.05吨/年。
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电石渣、铁矿选矿废渣、炉渣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水泥窑配套高效预分解系统、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低碳设备,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落实清洁运输管理要求。提高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原燃料及产品运输均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 (略) 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严格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要求,建设覆盖所有运输车辆进出 (略) 出入口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 (略) 。规范 (略) 移动机械、进出厂及厂内运输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实施信息自动记录,实时保存、更新和上传。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软水制备废水、余热锅炉排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略)-2024)中相应限值后回用;实验室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 (略) 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A类标准限值后,排入伊宁 (略) 理厂。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 (略) 防渗措施,对 (略) 、危险废物贮 (略) 域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方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合理设置监控井和土壤监测点,确保及时 (略) 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氨水储罐与生产设施保持足够防火间距;罐区及易泄漏点位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措施,配套氨气回收装置;采用独立的DCS控制系统,实现氨水量的自动控制;罐区周边设置围堰及料液收集设施,事故泄漏料液送备用罐回收利用。依托原项目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伊宁县 (略) (略) 理 (略) 理。
按规定开展脱硝、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略) 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SCR催化剂、废机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 (略) 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3),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略) 置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0)相关要求。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略) 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略))及《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按规定分别在窑尾、窑头、煤粉制备、水泥磨机粉磨等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其中窑尾排气筒CEMS包含氨污染因子;在线监测数据不允许经 (略) 理,须直接采集传输;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 (略) ,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均与生态环 (略) 并验收。
(十)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项目改扩建和运行管理应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及《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确保项目满足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及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第四 (略) (略) 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四 (略) (略) ,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