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议定,决定调整威远县城开发边界内及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类、仓储物流类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威远县城开发边界内及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类、仓储物流类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平方米,各镇工业类、仓储物流类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平方米进行征收。
二、其余事项仍按《威远县物价局威远县财政局文件关于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威价〔2004〕26号)《威远县物价局威远县财政局文件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威价〔2001〕110号)的通知执行。
三、凡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提醒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政策解读,畅通咨询服务,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 (略) 场需求。
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