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告
(略) 民 (略) 院区消防系统项目补充公告及答疑纪要
(略) 民 (略) 院区消防系统项目(项目编号:*)已于2024年9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招标公告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招标公告第九条投标人合格条件第4点 |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有效资质: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②供应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有效资质: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②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将原招标文件修改调整,具体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投标须知修改如下: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投标须知修改表 | 条款号:29.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现文:29.1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的分行级别及以上的银行开具。 | 条款号:29.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现文:29.1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的银行开具。 |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修改为: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审查项目 | 须审查的资料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2 |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 营业 (略) (略) 内上传件 | |
3 | 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 | 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 (略) (略) 内上传件 | |
4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 (略) (略) 内上传件。 (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略) (略) 。) | |
5 | 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 (略) (略) 内上传件 | |
6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拟委派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扫描件 | |
7 |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略) (略) 内上传件 | |
8 |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 | 投标人声明 | |
9 | 投标人声明中签字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致 | 网上投标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文件中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及投标人声明 | |
10 |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
11 | 资格审查前,投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 投 (略) (略) 内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和人员信息。 | |
12 | 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 投标人声明 | |
13 | 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交资料,资格审查时,根据交易中心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
注:1、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2、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汇总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
3.不得将文件顺序、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发现资格审查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不得直接认定其不通过资格审查。
(三)将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修改为: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一、企业资信(30分) | 企业业绩 | 12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且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 注:(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
第三方评价 | 6 |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连续获得“纳税信用 A 级”称号5年或以上的,得6分;连续4年的,得4分;连续3年的,得2分;连续2年,得1分;只取得1年,得0.5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注:“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须含最新评审年度(2023年度),只计算投标人自身( (略) ),须提交省级或以 (略) 站纳税信用信息查 (略) 页截图及A级纳税人证书扫描件,上述资料显示的纳税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全称一致。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时间以评价年度为准。 | |
财务指标 | 6 | 投标人近三年财务指标情况 1、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在[0%—55%)区间的(不含55%),得6分; 2、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在[55%—60%)区间的(不含60%),得4分; 3、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在[60%—65%)区间的(不含65%),得2分; 4、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在[65%—70%)区间的(不含70%),得0.5分; 不满足上述情况的,不得分。 注: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 |
工程研发能力 | 6 |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企业相关人员参与编制过建筑工程或消防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每项得6分,本项最高得6分。 不满足上述情况的,不得分。 注:以发布实施的成果文件数量计算得分,同个标准只计算一次得分。 | |
二、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70分) | 项目指挥长 | 15 | 拟派项目指挥长: 1、项目指挥长具备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得5分;具备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 2、自2021年1月1日至今,项目指挥长以项目指挥长或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质量合格且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每项得5分,满分5分,本项最高得5分。 3、项目指挥长从业经历年限满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从业经历年限满10年(不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2.5分;从业经历年限10年(含本数)或以下的,得0.5分。 注: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或能体现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需要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证明)、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的扫描件,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能证明其为项目指挥长或项目负责人,没有明确担任岗位或没有提供证明为项目指挥长或项目负责人或担任岗位不清晰的均不得分。 |
项目负责人 | 15 | 拟派项目负责人: 1、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质量合格且中标金额大于或等于*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每项得10分,满分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 2、项目负责人从业经历年限满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从业经历年限满10年(不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2.5分;从业经历年限10年(含本数)或以下的,得0.5分。 注: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或能体现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需要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证明)、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的扫描件,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能证明其为项目负责人,没有明确担任岗位或没有提供证明为项目负责人或担任岗位不清晰的均不得分。 | |
技术负责人 | 10 | 拟派技术负责人: 1、技术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得5分。 2、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年限满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从业经历年限满10年(不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2.5分;从业经历年限10年(含本数)或以下的,得0.5分。 注: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相关建造师执业注册证明资料。 | |
质量负责人 | 10 | 拟派质量负责人: 1、质量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得5分;具备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 2、质量负责人从业经历年限满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从业经历年限满10年(不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2.5分;从业经历年限10年(含本数)或以下的,得0.5分。 | |
安全负责人 | 10 | 拟派安全负责人: 1、安全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得5分;具备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 2、安全负责人从业经历年限满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从业经历年限满10年(不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2.5分;从业经历年限10年(含本数)或以下的,得0.5分。 | |
造价负责人 | 10 | 拟派造价负责人: 1、造价负责人持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5分;持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 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造价负责人从业经历年限满15年(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从业经历年限满10年(不含本数)至15年(不含本数)的,得2.5分;从业经历年限10年(含本数)或以下的,得0.5分。 | |
合计 | 100 |
备注:
1、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1)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须提供毕业证书(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相关职称证书或岗位(注册(或执业))证书扫描件。
(2)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2024年9月)在本投标单位(( (略) )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各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上述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4)项目管理 (略) 正式人员,不含子公司人员, (略) ,则不 (略) 人员,下属子 (略) 的人员。
(5)人员从业经历年限从毕业证书的核发时间(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起计算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所有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所有评委分数汇总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增加格式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7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招标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及37号文的规定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的清单项,具体详第5点“打√”标识。
-
投标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投标单位对清单中认为需要补充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投标单位不同意建设单位在清单中标识的该项请在对应项打“×”标识,并在备注栏填上相关说明。
-
投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下述第5点清单,在投标施工组织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中标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建设单位 | 投标单位 | 备注 |
一、基坑支护 | ( ) | ( ) | |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 | ( ) | |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 ( ) | ( ) | |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 |
(四)高处作业吊篮。 | ( ) | ( ) | |
(五) (略) 、 (略) 工程。 | ( ) | ( ) | |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 |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 |
七、其它 | ( ) | ( ) | |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 |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 |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 | ( ) | |
一、深基坑工程 | ( ) | ( ) | |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 | ( )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 ) | ( ) | |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 | ( ) |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 ( ) | ( ) | |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 ( ) | ( )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 | ( ) | |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 ) | ( )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 | ( ) | |
四、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略) 工程。 | ( ) | ( ) | |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 | ( ) | |
五、拆除工程 | ( ) | ( ) | |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 | ( ) | |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 ) | ( ) | |
六、暗挖工程 | ( ) | ( ) | |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 | ( ) | |
七、其它 | ( ) | ( ) |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 | ( ) | |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 (略) 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 | ( ) | |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 | ( ) | |
(四)水下作业工程。 | ( ) | ( ) | |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 ( ) | ( ) |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 | ( ) |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招标答疑
投标人疑问:根据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负债率不得作为评审标准的设置内容,业主在制定单位时应遵循该规定,确保评审标准的合规性。监管单位履行职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业主是否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请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有了意向指定的某中小型安装工程类企业?监管单位是如何履行职责的?
回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该条款属于“政策制定机关”禁止性规定,而非招标人。
(略)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的指引(试行)》(2019年第3期)第三条“技术标评审的主要因素有:企业资信,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工程研发能力、社会第三方评价等。”本项评审标准属于财务指标因素,可以作为评审标准内容。故本项评审标准不违反招标领域相关规定,招标采购活动也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行业、地区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GZZB以本次补充公告发布的为准,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
五、本项目对原定的招标投标日程安排作相应调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 (略) ( (略) )公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 (略) ( (略) )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专栏中的“建设工程”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五、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本补充公告与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招标人名称: (略) 民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