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D*
项目编码
2024-CY/04-0111
挂牌金额
*.53
挂牌日期
2024-03-07
截止日期
2024-03-20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4-CY/04-0111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东四环南路9号亮都广场B区A座17473.9平方米房屋出租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略) 朝阳区东四环南路9号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京房权证朝其07字第00548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473.9 |
房屋使用现状: | 在用 | 房屋用途: | 商业、办公 |
附属设施: | 无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拟出让期限(年): | 9年 |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办公 |
评估情况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3-07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3-20 | 挂牌总金额(元): | *.53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http://**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协议成交 | 其他说明: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53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为人民币5.5元/日/平方米(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每三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5%。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上付款。 2.无免租期。 3.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 (略) 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4.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房屋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6.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7.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受让 (略)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 受让方 (略) (略)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受让方或其股东近三年具有至少两个3万平米及以上商业运营经验,以相关租赁合同为依据; 4、单一商业项目年营业收入近6年内曾经达到30亿元以上,以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为依据; 5、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销售百货、餐饮等,出租用途为商业、办公。 2.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3. 项目四至为:东至东四环南路辅路,南至北工大路,西至北工大路,北至东南郊灌渠。 4.该项目出租面积共计17473.9平方米,包括地上两层,房屋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 5.该标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朝其07字第00548号。 6.受让方未来纳税地点在朝阳区。 7. 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18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10、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出让方和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受委托经纪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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