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6 文章来源:屯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屯昌)环保设备制造厂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昌盛北路257号政务服务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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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屯昌)环保设备制造厂项目 | |
(略) (略) " | |
(略) 屯昌县屯城镇产业大道东侧2023-G-3号地块 | |
海南润 (略) | |
项目总用地面积13299.27m2,总建筑面积10099.33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1层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建筑面积5596.21m2;1栋4层厂房(2#厂房,原料及成品仓库),建筑面积1265.60m2;1栋5层综合楼,建筑面积3162.70m2。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主要有: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支挡围护工程等。 | |
(1)废水治理措施分析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餐饮废水经隔油池 (略) 政污水管网,交由屯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采取的废水治理措施可行。 (2)废气治理措施分析结论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粉尘及VOCs。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处理器,切割粉尘、抛丸粉尘采用集风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粉尘、抛丸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未收集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喷漆废气(VOCs)集风收集后,经UV 光解氧化+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评价范围内的大气环境功能。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可行。 (3)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运营期噪声噪声值为70~80dB(A)之间,主要集中布置于厂区生产厂房内。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尽量设于厂房中间,远离厂界,对生产设备安装基础减振、隔声、消声、措施设施。经过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项目东侧、南及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西侧厂界满足4类标准,经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可行。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中废边角料、废焊条及一般原辅料包装袋分类收集后外售;除尘器粉尘及生活垃圾收集后运往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点。废机油及废活性炭暂储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经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危险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措施可行。 | |
本项目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属于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22、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故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 (2019年版) 》 (琼发改产业〔2019〕1043 号) ,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 |
(1)用地相符性 本项目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项目,根据土地证(琼[2023]屯昌县不动产权第*号),项目占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用地与土地证用途相符。 (2)规划相符性 根据屯昌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位于屯昌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B-21地块,B-21地块属于二类工业用地,因此项目与屯昌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相符的。 (3)选址所在地环境敏感影响程度 本项目建设地 (略) 屯昌县屯城镇产业大道东侧2023-G-3号地块,项目周边最近的居民点为项目西南侧的新昌村居民(约150米)。项目所在区域内大气环境、声环境均能满足相关环境功能区划标准要求,区域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加工粉尘集风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及烘干设置于喷漆房内,收集后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地面进行全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加强管理,加工工序全设置于厂房内,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小。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西 (略) 政管网,交由屯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通过对各种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消音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均能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间固体废弃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 本项目体现了资源的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原则,资源的充分利用也大大减小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该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较高。 (4)与周边企业布局的相融性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北侧50米处为海南天 (略) 饲料厂,隔着饲料厂300米出为海南 (略) 水泥厂,海南天 (略) 饲料厂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饲料厂产生的VOS及颗粒物等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根据现状监测,区域环境空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本项目加工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及烘干废气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相关标准,不会改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本项目对饲料厂影响可以接受,因此项目与周边企业布局相容。 综上所述,本项目周边制约因素较少,可与周边建设项目环境相容,符合相关保护条例和规范要求,用地性质符合相关规划,项目污染物在经过预防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选址可行。 | |
本项目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不属于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所使用的辅材料由合格厂家生产,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产生的边角料等固废综合利用,达到资源化、无害化。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量较少,采取措施处理后对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 | |
粉尘:0.016t/a VOCs:0.0317 t/a | |
项目利用地块周边生态环境较为简单,项目厂区所在区域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化遗产等特殊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项目营运期各项污染物经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后,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 | |
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东侧、南侧及北侧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西侧距离海榆中线35m范围内满足4a类标准。 | |
1)严格按照工业安全生产规定,设置安全监控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职业危害安全监控法执行; 2)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对关键设备进行不定期探伤测试; 3)加强原料区管理; 4)确保储罐、设备、管道、阀门的材质和加工质量,所有管道系统均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良好设计、制作及安装; 5)加强职工安全环保教育,增强操作工人的责任心,防止和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同时也要加强防火安全教育; 6)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综上,在做好上述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可控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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