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 )津和平大(协)2024号—00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计划公告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津政规〔2023〕6号)等规定,以下项目用地拟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宗地基本情况
津和平大(协)2024号—001号宗地位 (略) (略) 与烟台道交口西北侧,其四至为:东 (略) ,南至烟台道,西至现状建筑, (略) (略) (详见附图)。该地块现状有建筑物,为已建成停车楼,已履行违法 (略) 程序,决定予以保留。
二、宗地使用条件
该地块土地出让面积为7572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含商业、非经营性配套公建、雨水泵站及35KV变电站),建筑密度小于等于78%,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土地用途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均50年,商业用地40年。
现状保留建筑物地上建设规模#.76平方米,地下建设规模#.48平方米。其中停车设施建筑面积#.29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9平方米);停车设施配建附属商业1514.4平方米;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220.13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967.85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2577.0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90.82平方米);雨水泵站建筑面积1767.99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849.2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18.77平方米);35KV变电站建筑面积1954.58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1443.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10.9平方米)。
其他要求:
1. (略) 、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详见《规划条件通知书》附件,后续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其他规划要求详见《规划条件通知书》及其附件;
3.按照《市 (略) 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配建面积不超过20%用地面积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为1514.4平方米),不收取土地价款,不得单独转让;
4.对项目配建非经营性配套设施、雨水泵站、35KV变电站不收取土地价款,由受让人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无偿移交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市政基 (略) 场评估值折抵应缴土地价款;
5.受让人需自持商业建筑(建筑面积为2967.85平方米)。
6.此次仅出让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现状存在地上物,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地上物竣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为214,161,#人民币,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向地上物建设单位“ (略) 海河 (略) ”支付。
7.未支付工程款项、租户清退等事项由受 (略) 海河 (略) 自行协商解决。
三、公告期限
公告时限为30个自然日,具体时限为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28日。
四、意向用地者资格及要求
在公告时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公告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同一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申请。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确认后,不得撤回,且申请人主体不得再行变更或调整。
申请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 (略) 整改到位前,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本次用地申请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依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
五、确定供地方式
根 (略) 相关规定,经公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公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规划和 (略) (略)
联 系 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22-#
(略) 规划和 (略) (略)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