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现就“ (略) 地 (略) 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 *** 4)有关问题澄清更正如下:
问题1:磋商文件采购清单 (略) (略) 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厂技术服务承诺书或 (略) 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删除?
答:磋商文件中已明确:磋商文件中要求提 (略) 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厂技术服务承诺书或 (略) 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资料,如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我公司成交,我公司将在供货前向采购人提供上述资料,逾期未提供的,按自动放 (略) 理,由此产生的 * (略) 承担。
问题2:磋商文件 (略) 分产品技术参数具有唯 * 性,是否可以删除?
答:磋商文件中已明确: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 (略) 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问题3:针对磋商文件采购清单序号4“功率放大器”、序号6“反馈抑制器”、序号8“会议系统主机”需具备3C、CE、CB和ROHS认证证书,因CE、CB和ROHS认证属于欧盟强制认证,是否可以删除?
答:修改为“采购清单序号4“功率放大器”、序号6“反馈抑制器”、序号8“会议系统主机”需具备3C认证证书”。
问题4:针对磋商文件采购清单序号1“无人机广播装置”、序号 * “无人机照明装置”需提供样品,是否可以删除?
答:按照磋商 (略) 。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 (略) 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区长 (略) 路 * 号
联系人:熊主任
电 话: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地 址: (略) 市 (略) 大道 * 号
联系人:常工、王工
电 话: *** , ***
邮 箱: * ***
(略)
(略) (略)
* 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