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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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X、γ射线探伤机移动探伤项目) | (略) 临淄区辛店街道,雪宫路与 (略) 院落,X射线探伤机贮存库、贮源 (略) 落内北侧平房内(贮源库地理坐标:118.*°E,36.*°N) | 淄博 (略) | 山东清朗 (略) | 淄博 (略) (略) (略) 临淄区*烯路108号108室。公司租赁辛店街道,雪宫路与淄江路交界 (略) 落,拟建设X、γ射线移动探伤项目,开展无损检测业务。 (略) 落北侧平房内由西向东依次设置监控值班室、X射线机贮存库、办公室/评片室、贮源库、交接登记室,在院落东侧板房内设置暗室、危废暂存间。拟购置4台XXG-2505型X射线探伤机、1台XXH-3005型X射线探伤机,均属Ⅱ类射线装置;9台192Ir γ射线探伤机(含9枚放射源)、1台75Se γ射线探伤机(含1枚放射源),每台最大装源活度均为3.7×1012Bq(即100Ci,属Ⅱ类放射源)。X射线探伤机和γ射线探伤机(含放射源)均用于移动探伤,即现场探伤。经现场勘查,X射线机贮 (略) 院落北侧平房内西侧第二间房间,贮 (略) 院落北侧平房内西侧第四间房间北侧,贮源库地理坐标:118.*°E,36.*°N。贮源库四周50m范围内存在3处保护目标,为东北侧约12m处闲置房屋、东北侧约2 (略) 落内闲置板房、北侧约40m处闲置沿街房屋,周围无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在贮源库采取实体屏蔽和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贮源库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保护目标影响较小,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 一、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要求和本批复的要求,开展辐射安全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工作需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开展培训再培训工作,严禁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开展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并按要求保存。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采取改进措施,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按照《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等要求,落实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做好探伤机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建立维护、维修档案,确保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安全有效,禁止超期使用γ射线探伤机。 2.γ源库醒目位置上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落实实体屏蔽措施,源库墙体和防护门外30cm处辐射剂量率不大于2.5μGy/h。 3.γ射线探伤机应存放于放射源库贮源坑内,X射线机贮存库、放射源库、贮源坑应落实双人双锁。对X射线机贮存库、放射源库、源坑采取红外视频等监控措施,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制定X、γ射线探伤机出入库登记制度和出入库γ射线探伤机表面剂量监测制度,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和监测数据记录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外出作业探伤机无法及时返回放射源库时,应按要求做好辐射防护工作,存放于保险柜中,实行24小时值守,防止探伤机丢失被盗,确保放射源安全。 4.配备与业务能力相应的保险柜、警戒绳、警戒灯、警示牌、辐射剂量监测设备等。现场探伤作业前,必须配备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员,按要求做好事前公示告知;按照相关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警戒绳、警示牌、警戒灯,并配备人力做好警戒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探伤现场。现场探伤作业时,每个探伤工作场所应至少配备1台X-γ辐射巡测仪。工作人员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穿戴铅防护服,采取实体屏蔽等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的辐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γ探伤机出入库前后、使用前后均应进行表面剂量监测,确保放射源安全。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胶片、废显(定)影液均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场所建设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 6.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可满足检测需求的X-γ辐射巡测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一步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四)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预警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应急措施,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确保辐射环境安全。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五)认真做好项目辐射环境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强化公众参与,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项目规定评价范围内所有建筑物,要事前征求产权人的同意,将环评结论告知建筑物的产权人,确保公众知情权。 (六)你公司应当对运营期的环保设施、设备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 (七)对本公司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的1月 (略) 、市(含区县分局)生态环境部门。 二、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自行组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国家要求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公司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本项目涉及的辐射活动。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